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0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綜合新華社報道
討論近20年、多次易稿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昨日獲得國務院審議並原則通過。
與此同時,考慮到集體土地徵收是由土地管理法調整,國務院有關部門正抓緊對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的規定作出修改,由國務院儘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昨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條例草案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決定》起草的。制定這個條例,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關係到現代化建設全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2007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首次審議這個條例草案時提出,經過修改後要公開徵求群眾意見。2010年,條例草案先後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和37898條;起草單位召開45次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廣泛聽取中央各部門、地方政府、被徵收人以及相關專家的意見;選取40多個有代表性的城市進行專項調查研究;組織力量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力求從制度上加以解決。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條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
近20年來,由於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快,房屋徵收與拆遷過程中,日益暴露出一些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急切呼喚出臺相關條例,以規範房屋徵收與拆遷工作。
此次條例按照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和房屋被徵收群眾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的總體要求,一是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除給予補償外,政府還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 ]
二是徵收範圍。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三是徵收程序。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會議要求,條例公佈施行後,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認真學習貫徹,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條例》修改大事記
1991年6月1日,國務院發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並於當年7月1日正式實施。
2004年3月,《憲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等內容。
2007年3月,《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應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了《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認為《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等抵觸或衝突,建議對《條例》進行審查。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座談會,研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
2009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法工委邀請學者就修改拆遷條例進行座談。
2010年1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首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0年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再度就“新拆遷條例”立法徵求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