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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1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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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機構應當在委託範圍內承擔具體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機構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