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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月19日電 國務院常務會議19日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條例草案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該條例草案對徵收程序也做出規定,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徵收補償方案要徵求公眾意見,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還要組織聽證會並修改方案。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草案規定了徵收範圍。
草案規定,政府是房屋徵收與補償的主體。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會議決定,該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