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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1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房産稅與土地出讓金有區別
●開徵可糾正現行所得稅缺陷
●增加財政收入調節社會分配
●政府應出臺明確的法律制度
據報道,財政部已原則同意重慶開徵商品房房産稅,而重慶已確定將開徵高檔商品房房産稅。事實上,對於房地産稅,目前人們還存在很多認識上的誤區。
首先,不少人把房地産稅與土地出讓金混為一談。認為商品住房已經交了土地出讓金,再徵房地産稅是重復徵稅。實際上,這兩者並非一回事。土地出讓金不是土地出讓稅,它只是購買土地要素支付的費用。在土地私有的情況下,土地出讓金就是土地交易的價格,而在土地公有的中國,土地交易的價格則用土地出讓金的概念來表示。試想,在那些土地私有的國家,建築商要建造住房獲得土地要素,就是通過市場的方式購買獲得。沒有看到哪一個市場國家,由於收了房地産稅而獲得土地要素可以低價甚至免費供應的。其次房地産稅或物業稅是一種選擇性的財産稅,它是現代國家三大稅收之一(另兩個是消費稅和所得稅)。
一個國家在徵收消費稅及所得稅之外,為何還要徵收財産稅或房地産稅?原因就在於徵收財産稅可糾正現行所得稅的某些缺點。對於各種所得來説,不管是已經實現還是尚未實現的,都應該計入徵收所得稅的稅基。但由於未實現的所得在計算上有困難,目前採取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通常都不把沒有實現的得利列入徵稅範圍。如果不徵收財産稅,這些個人得利也就可能成為逃稅漏洞,使得政府一部分稅收流失。此外,住房等耐用消費品,其價值是逐年提供的,並沒有計入徵稅的稅基。這就使得持有耐用消費品的居民(持有住房)與沒有持有耐用消費品的居民(租房),在課稅上存在很大不公平。通過徵收財産稅則可一定程度上糾正這種不公平。財産象徵一個人的經濟能力,其持有財産越多,經濟能力就可能越強。因此,財産稅的徵收也能夠起到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居民持有的財産之所以有價值,不僅在於政府對財産的産權保護,還在於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巨大投入。因此,政府需要通過徵收一定的稅收來實施國家職能。
談到徵收房地産稅或財産稅,為什麼會有人感到困惑?原因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産都是公有的,居民沒有個人財産概念。隨著中國經濟向市場體制轉軌,個人財産開始得到保護,並隨著經濟繁榮與發展而增加,但是我們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向居民徵收財産稅。這方面,只要政府出臺相應的法律與制度,保證財産稅徵收公平公正,那麼交納財産稅就會成為居民自覺。
其次,在徵收房地産稅的討論中,不少人認為,現在住房的購買只有使用70年的使用權,而沒有住房的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再徵收房地産稅是不合理的。其實,對於任何一種物品或財産來説,其産權都是各種權能綜合體,這些權能可分離,也可集合在一起。如果説一種財産基本權能夠發揮得淋漓盡致,那麼以不擁有為藉口是站不住腳的。比如,假定當前住房土地産權是70年的使用權,在70年沒有期滿時,房主則不僅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且擁有住房的自由轉讓權、剩餘索取權等基本權能。以此看來,用沒有財産所有權而不納稅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更何況,70年使用權的概念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使用的一個權宜概念。當全國絕大多數土地70年使用權到期時,這個概念就可能轉化為永久性概念。
總之,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對住房徵稅或徵收財産稅是一種必然,不是誰願意徵收或不願意徵收的問題,也不是徵收房地産稅對住房價格影響有多大的問題。房地産稅的徵收不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調整社會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如果不徵收房地産稅,不僅會讓社會財富越來越聚積在少數人手中,也是造成整個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根源。對此,政府應該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出臺。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所研究員 易憲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