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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市場化物權理念保護水資源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4日 09: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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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土地之後,水資源也將被納入硬約束管理之中。有媒體近日獲悉,今年“一號文件”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按照慣例將於本月底下發。這份文件除了提出要加大水利相關投入外,還著力推出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針對總量控制、用水效率及污染限制設定“三條紅線”,並將其納入到各級政府評估考核體系之中。

  如果“一號文件”果然針對嚴厲水資源管理問題而強勢出臺,必然能提高我國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同時應當看到的是,我國水資源稀缺與浪費嚴重長期並存的癥結,在於“大鍋水”,之前各項保護水資源的政策努力,由於産權界定模糊、浪費成本外部化等因素而在執行中遭遇不小的阻力。由此,筆者建議,在強調行政監管的同時,理應積極引入市場化的物權理念,為實現水資源高效配置,這是必要的制度創新。

  數據顯示,我國人均水資源佔有量列世界第88位,僅為世界人均佔有量的四分之一,是全球13個人均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然而,我國對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卻十分低下,萬元國內生産總值用水量為610立方米,是發達國家的十幾倍。可見,國內水資源的稀缺性並未在使用中得到應有彰顯,給可持續發展進程帶來“硬傷”。這與商品越稀缺,越能夠提高價格和使用效率的基本市場規律相悖。究其根源,“國家養水、福利用水”的模式,讓保護水資源失去了執行動力。一方面,在國家公共水權的框架下,因為由此産生的效益過程緩慢,很可能在本屆行政任期內無法得到體現,地方政府往往會為發展本地經濟而忽視保護水資源,而短視的績效訴求又弱化了地方政府對破壞水資源行為的監管動力。另一方面,就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組織與個人而言,保護水資源所付出的成本,無法獲得相應補償,而破壞水資源者,也不必為此付費,節約用水並非是微觀實體的最優選擇。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嚴重滯後,道德風險必然隨之增加。恰因此,對於水資源管理,調控部門追求生態平衡與地方追逐即期效益之間,産生了嚴重的背離。

  保護水資源早是一項世界性話題。歐美等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就接連出臺多項保護水資源和高效利用水資源的法案,“誰用水,誰付費”、“誰排放,誰出錢”、“誰污染,誰治理”的理念,確保了水資源管理的有序進行。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水法”的國家。

  “二戰”以後,英國關於水的法律法規進入了全面建設時期,並成立了國家水務理事會。英國水法規定,在供水服務辦公室制定的最高限價範圍內,水務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供水價格。但水務公司在實施新水價前,必須公佈收費計劃,列出各項收費及其依據的明細單。與之類似,法國也成立了流域委員會,專門就流域水問題進行諮詢和立法。法國水務企業有責任公佈經營與盈利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嚴格透明的監管,為市場價格的自發調控讓渡了空間,有助於民眾合理用水意識的形成。

  眼見“一號文件”將奏響我國水資源保護的序曲,但最終的落實情況仍要視實際操作的力度與能力而定。也正因為此,筆者以為,包括水資源專項立法、監督部門職責認定等後續工作需進一步細化。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監管思路理當從行政直接干預向市場化調節過渡,應大力倡導水權分配清晰、環保“費改稅”的改革路徑,這是為節約監督成本的必然之舉。比如,水資源交易市場可以分為兩級,權力部門可以將公共水資源使用權出售給使用機構或個人,交易形式可以是拍賣、競標等。持有水權的各個經濟主體,可以根據實際需求在二級市場上讓渡或者購買水資源使用權利。如若能將水資源污染成本內部化、開放水權交易市場,那麼不僅可以體現水資源的稀缺性,而且還可以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當然,無論是立法工作的推進還是水權交易市場的構建,均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傳統倚重行政直接調控的思維必須儘早轉向。

  (作者繫上海第一財經頻道主持人,經濟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