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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引入“過錯推定” 打擊信披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07: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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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界寄望“推”及內幕交易

  針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下稱“董監高”)的責任歸責中,將引入過錯推定原則。有證券律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信息披露違法的過錯推定能夠在《證券法》中找到依據,業界更期待的是在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案件中引入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為加大力度打擊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近日制定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並即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昨日晚間,證監會網站發佈了這份徵求意見稿的説明,稱將對“董監高”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認定行政違法責任。

  《徵求意見稿》此次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分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四類。若發行人、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監管方可根據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職責等信息,推定其負有責任。除非這些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忠實、勤勉地履行了“保證”義務。這一新的規定,來自於《證券法》相關法條的內在邏輯。

  2007年至今,證監會共作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處罰決定70份,佔全部處罰決定的37%,共對近600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對54名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將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雖然,在信息披露違法中引入過錯推定原則得到業界肯定,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目前還需要積極推動將過錯推定原則進一步擴展到打擊其他形式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為中,特別是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費國平曾在本報撰文指出,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認為,將《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引入證券市場,有助於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進行監管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