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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細化信披違法行政責任認定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03: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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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鄭曉波

  本報訊 為加大力度打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起草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昨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類型、定義、責任認定、歸責原則等做出明確規定。

  據悉,在證券市場各類違法違規事件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數量佔了大多數。從2007年至公開徵求意見前,證監會共做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處罰決定70份,佔全部處罰決定37%,共對近600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對54名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將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徵求意見稿》對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查處,提出了兩方面的總體要求:一是按照行為的性質分不同層次處理,對於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僅構成行政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同時,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對於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視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記入證監會誠信檔案的,在今後的日常監管中將作為準入審核的考量因素以及違法行為量罰的從重、加重情節。

  二是證監會執法人員在調查和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過程中,必須依法辦事、客觀公正,並對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做出了嚴格限制。

  《徵求意見稿》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分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其中,關於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披露的要求上不僅包括及時性,還引入“公平”要求,明確了違反公平披露規定的,也可以按照《證券法》進行處罰。《徵求意見稿》將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信息披露認定為虛假記載,並列舉了典型的財務造假虛假記載情形。誤導性陳述則將信息披露違法的範圍延伸至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之外,通過其他信息發佈渠道或者載體進行的信息披露也可以構成誤導性陳述。誤導性陳述要求形式上是不完整或者不準確陳述,或者結果上可能致使投資者發生錯誤判斷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重大遺漏的重大性判斷不僅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規定,還要符合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按照《證券法》規定的內在邏輯,《徵求意見稿》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認定行政違法責任。即發行人、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的,可以根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身份、職責等推定負有責任,除非能夠證明自己已盡忠實、勤勉履行了“保證”義務。

  《徵求意見稿》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員信息披露違法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不實行過錯推定。但上述人員根據其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也將被認定為責任人員:一是實際承擔或履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二是實際參與或具體實施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由於法律對上述人員未設有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義務規定,對於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責任人員的歸責原則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以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其確有過錯為前提。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從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違法行為的知情程度和態度,其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情況,以及專業背景等四方面具體分析、綜合考慮區分認定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