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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有意收緊險企次級債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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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保監會網站發佈了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相比2004年施行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暫行辦法》),《辦法》不僅對次級債的監管採取了更加嚴厲的措施,同時也對其使用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辦法》在申請發行次級債的主體方面提出了新的約束,其中包括開業時間超過3年;上一年度末動態償付能力預測 (基本情景下)未來一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於100%;上一年度實現盈利以及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值的50%等。

  相比2004年的 《暫行辦法》,《辦法》的總則中增添了兩條新的規定,一是保險公司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産的50%,二是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以上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對次級債的依賴,避免系統性債務危機的爆發。

  一般來講,保險公司的盈利週期往往超過3年。由於新開業保險公司業務擴張較快,很容易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現象。根據《辦法》規定,這些公司由於尚未盈利,所以無法通過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金,以往保險公司常見的用發行次級債來解決償付能力不足的辦法將受到遏制。由此來看,未來新開業保險公司的融資可能會更加依賴增資擴股。

  同時,《辦法》還規定,募集人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批准次級債募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次級債募集工作;募集人應當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次級債的登記、託管機構,並可代為兌付本息;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投資股權、不動産和基礎設施。

  另外,在《暫行辦法》基礎上,《辦法》對原有的條款進行了更多的限制。《辦法》要求申請發行次級債的主體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而先前為5億元;《辦法》要求,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值的50%,原先要求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值的100%。對次級債的託管和用途進行限制,也體現了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未來風險管理的要求更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