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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債募集管理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05: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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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蘭

  本報北京12月21日訊記者張蘭報道為規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定向募集、管理、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中國保監會專門制定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於今天發佈。據了解,《辦法》提高了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的資格要求,規定只有同時滿足“開業時間超過三年”、“上一年度末動態償付能力預測(基本情景下)未來1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於100%”、“上一年度實現盈利”、“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等多項條件的保險公司才能夠募集次級債。

  根據《辦法》規定,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值得關注的是,《辦法》中明確規定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募集人應當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次級債的登記、託管機構,並可代為兌付本息。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

  對於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辦法》規定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投資股權、不動産和基礎設施”。此外,募集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次級債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而合格投資者則是指具備購買次級債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包括境內法人和境外投資者,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以及與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比例限制方面,《辦法》要求募集人的單個股東和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10%,並且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持有比例不得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東和所有股東的控制方累計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20%。此外,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值的50%。

  又訊記者張蘭報道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的最新消息顯示,自財産保險行業建立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以來,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保險消費者通過自主查詢平臺查詢量已達521.55萬人次。不僅如此,目前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主查詢制度已在車險領域全面實行,未來還將推廣至整個財産保險的各個險種。

  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2009年10月,保監會要求各財産保險公司至少要建立電話、網絡、櫃臺三種查詢方式,及時為保險消費者提供相關的承保理賠信息的查詢服務。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國各地的保險消費者在經過身份確認後,就可以查詢自己投保車險保單的基本信息、保單狀態、繳費信息、車輛信息、批改信息等,如果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還能查詢到出險情況、核定損失情況、賠案處理各環節進度及預計完成時間、賠款金額及支付情況等,並且還能了解到保險公司承諾完成理賠的時限及相關進度等。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承保理賠信息客戶自助查詢制度是保監會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只有廣大保險消費者廣泛參與,保險監管部門才能更好地打擊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行為。中國保監會堅決維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堅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歡迎廣大保險消費者積極使用承保理賠自主查詢系統並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督。如果經調查核實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存在侵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甚至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