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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門檻大幅提高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微博 ]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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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徐 濤

  本報訊 近日,中國保監會起草併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大幅提高了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的門檻。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符合的條件,與現行規定相比,意見稿增加了“開業時間超過3年、上一年度實現盈利”等限制性條件。同時,還大幅提升了對凈資産及募債規模的門檻,規定保險公司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産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現行要求為5億元);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産值的50%(現行為100%)。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和其他第三方不得為募集的次級債提供擔保。

  意見稿還在次級債的募集、管理和償還方面增加了新規定,要求募集人應當在保監會批准次級債募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次級債募集工作;未能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募集人應當委託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次級債的登記、託管機構,並可代為兌付本息。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

  意見稿還特別規定,次級債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投資股權、不動産和基礎設施。另外,募集人可以對次級債設定贖回權,贖回時間應當設定在次級債募集5年後。次級債合同中不得規定認購人具有次級債贖回權。次級債根據合同提前贖回的,必須確保贖回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就次級債的監管,意見稿也增加了新要求,明確規定募集人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另外,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管理、募集資金的運用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