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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3日 09: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日前,宜賓市翠屏區土地管理局向尹家發出了《關於國有土地權屬調查中相關權利人指界的告之(應為知)事項》,要求指認尹家與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相鄰權屬界線,尹功孝代表尹氏家族財産繼承人已經遞交了《關於宜賓市翠屏區鼓樓街30、32號土地使用權登記異議書》,明確表示只有尹家才擁有酒窖所有權和土地産權。
本報記者劉樹鐸
日前,五糧液酒窖産權之爭又有了新的動向。
11月11日,宜賓市翠屏區土地管理局向尹家發出了《關於國有土地權屬調查中相關權利人指界的告之(應為知,記者注)事項》,要求在限定的時間內到宜賓市鼓樓區30、32號?16口明代酒窖所在地?現場,指認尹家與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相鄰權屬界線。
11月29日,尹孝功召集尹氏家族其他遺産繼承人碰頭,並於11月30日向宜賓市國土資源局翠屏區分局遞交了《關於宜賓市翠屏區鼓樓街30、32號土地使用權登記異議書》。
尹孝功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説:“宜賓市國土資源局翠屏區分局明知道我們不會同意,但仍然打算把權屬尚存爭議的翠屏區鼓樓街30、32號土地使用權證核發給五糧液集團公司,我們對此提出異議,希望能依法將土地證頒發給我們?而不能為任何其他主體辦理該塊土地的任何使用權屬登記,”
“我們願意配合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他們也應該了解我們的實際情況。”尹孝功説。
尹家的代理律師陳有西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認為,宜賓市翠屏區政府的目的很明確,就是先將土地確定為國有,然後再轉讓給五糧液公司,為五糧液公司發放16口古窖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權證。
尹家:我們擁有酒窖所有權和土地産權
尹家的《關於宜賓市翠屏區鼓樓街30、32號土地使用權登記異議書》主要有三點內容:一、爭議土地上的酒窖所有權歸尹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權登記應由尹家提出申請並予核發;二、五糧液公司歷史上從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從來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具有申請爭議土地的主體資格;三、鼓樓街32號16口酒窖産權屬於尹家所有。如果按有糾紛來理解,則已進入司法程序,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應依法不予登記。
尹孝功認為,宜賓市鼓樓街十六口“尹長髮升”明代釀酒窖池,由尹氏祖先建造于明朝,為尹氏家族傳家寶,歷代相傳至第十八代孫尹伯明,一直為尹家所有,尹家依法擁有16口“尹長髮升酒窖”的所有權。
1952年6月,四川省川南地區宜賓市人民政府向尹伯明頒發了登記號為第746號的《土地房産所有權證》,土地面積一畝四分,明確記載鼓樓街30、32號的房産及其坐落土地為尹伯明所有。它們從未經過國有化、沒有納入“公私合營”,酒窖和土地也從來沒有經歷“國家經租”。
1984年,宜賓市人民政府經過反復核查,並集體研究後報地委、省委有關部門同意,作出?市府房發(1984)字第454號?文件《關於復查私改房屋結論通知》,明確進行了確權:“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古樓街34、36號的房産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産權。産權退還後,有住、用戶的,應保持現有的租佃關係,換約續租、不得逼迫住、用戶搬家。”手寫加注“酒窖屬於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但該廠從未實施過購買?尹家一直合法持有酒窖和該房地産。
1996年4月,宜賓市國土局和房管局向尹家頒發了18.17平方米房屋《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落實了上述文件內容。
事實上,早在2008年5月21日,尹家就已經向宜賓市翠屏區土地管理局遞交請求進行土地登記、辦理16口明代酒窖的土地使用權證申請書。2008年7月15日又再次提交請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申請書。2008年11月6日尹家向宜賓市國土資源局遞交復查申請書,11月10日又向市局遞交復查申請書的補充説明。
尹孝功説,2009年2月13日,她曾經接到過宜賓市房地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在該局信訪辦的口頭通知:建議最好走訴訟途徑,由法院裁決。
尹孝功認為,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訴訟。現訴訟並未了結,尹家申請進行土地登記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主張從未撤銷。尹家擁有16口酒窖的所有權,與土地無法分割,宜賓市相關土地管理部門應依法為尹家辦理酒窖下的土地使用權證。
尹孝功同時向中國經濟時報列出了下列證據:
在1958年國家對私房改造時,尹家的房産是交由宜賓市房産公司經租,由房産公司再租賃給國營酒廠使用。1984年國家對文革後落實私有資産問題的政策時,確認16口酒窖的産權是尹家的。為此,尹家和五糧液公司一直保持著酒窖的承租關係,直至2009年12月29日五糧液公司單方面宣佈不再續簽租賃合同,卻仍然使用著尹家的16口酒窖和18.17平方米房屋。
1995年底,五糧液公司以89萬元的價格從房産公司購買了原屬尹家的1035.81平方米廠房,但並不包含16口明代酒窖在內。1996年,尹家為支持五糧液生産基地用房,又將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轉讓給五糧液公司。至此,五糧液公司雖然取得了酒窖之上的廠房和部分自住房的房産權證,但並未改變酒窖所在土地的權屬性質。
尹孝功認為,五糧液僅憑其廠房和自住房的房産所有權證,就申請産權屬於尹家的酒窖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證,于法無據。
“懇請宜賓市國土局翠屏區分局為我們依法辦理土地權證,對其他主體的申請,依法不能登記。如果違法頒發,我們將依法提出行政訴訟撤銷他們的違法行政行為。”尹孝功説。
知情人士:五糧液從未取得16口酒窖的産權
11月22日,中國經濟時報刊發了《五糧液酒窖産權之爭調查》一文,當天,陳家樹(化名,其身份特殊要求匿名)就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併發來了電子郵件稱:五糧液酒廠從未取得過16口酒窖的産權,因此並不存在尹氏家族與五糧液酒廠産權糾紛一説。
翠屏區政府的(2010)15號文件稱;“尹伯民(已于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病逝)財産繼承人與四川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府發(1984)字第454號)文件簽注酒窖所有權發生爭議。”
陳家樹在電子郵件中表述:據查,在1958年國家對私房改造時,尹家的房産是交由房産公司經租,由房産公司再租賃給原國營五糧液酒廠使用。在國家對文革後落實因文革期間私有資産問題的政策,尹家的經租房産部分是收歸國有的房産公司。1984年國家取得尹家的部分房屋産權後,是作為房産公司的直管公房出租給五糧液酒廠使用,五糧液向房産公司租賃該房使用到1994年,房屋租賃期達近十年。自1984年至1994年房産公司一直對16口酒窖的産權沒有異議,16口酒窖的租金一直由尹家合法地向五糧液收取。在1990年,五糧液酒廠向原宜賓市房産公司提出購買酒窖上房産的要求,五糧液與房産公司的購買談判持續了四年,才于1994年五糧液酒廠以94萬的價格從房産公司購買到16口酒窖上的房屋産權,房産公司與五糧液的房屋購買協議明確只購買房屋財權,並不包括16口酒窖。
因此,翠屏區政府(2010)15號文將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有産權爭議而撤銷市府房發(1984)字第454號文,實屬對象錯誤。
陳家樹認為,從尹伯民家族酒窖資産擁有的過程圖能明確看出,在1984年以後至1994年,酒窖上的房産是宜賓市房産公司所有。“市府發(1984)字第454號”文調整的是尹伯民家族與宜賓市房産公司的所有權問題,16口酒窖和房産的所有權與五糧液酒廠毫無歷史關係,“翠屏區政府的(2010)15號”文把五糧液扯到與其毫無關係的歷史事實中,實屬荒唐,即使要調整歷史事實,也只能宣佈1994年宜賓市房産公司與五糧液酒廠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據陳家樹透露,八十年代初期,根據當時落實政策的要求,為了徹底解決尹家酒窖出租的問題,要求五糧液酒廠購買16口酒窖的産權、落實政策的文件已打印好一年多時間沒有發放給尹家,直到落實政策時間的尾期,五糧液確定不購買酒窖後,才決定將文件發出。
當時,五糧液酒廠不買尹家16口酒窖的消息在宜賓和瀘州等地釀酒業界簡直成了大新聞,幾家大酒廠都在找落實政策的負責人打聽購買尹家酒窖的事宜。宜賓和瀘州剛分成兩個市,知道16口酒窖內幕的宜賓地區商業局有一半人到了瀘州工作,這些人都幫自己區域的酒廠為購買尹家酒窖出主意,瀘州有瀘州酒廠、郎酒廠、敘府酒廠等都在打聽尹家16口酒窖的事情。
在討論落實政策辦公會議上,當時的市委書記舒厚鐘明確提出:“酒窖是尹家的私人財産,但酒窖尹家不能賣給另外的酒廠,只能賣給或租給五糧液酒廠,五糧液酒廠沒有尹家酒窖出的酒,就要搞黃(搞垮),現在酒廠的人不懂酒窖的重要性。要把尹家栓住(控制住),不能亂賣亂租,給房産公司要打招呼,不能解除與五糧液酒廠的房屋租約”。
在會上集體討論後才加上了“酒窯屬於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的內容,其用意是要尹家的16口酒窖只能賣給五糧液酒廠,不能賣給另外的酒廠。
陳家樹特別註明:以上是1989年11月26日舒厚鐘的錄音內容,錄音在五糧液酒史檔案館存檔,內容有會議記錄和文件可查。
事實上,從1984年—1995年期間,五糧液酒廠與尹家沒有任何的産權瓜葛,房子是向房産公司租的,酒窖是向尹家租的。五糧液酒廠與?市府房發(1984)字第 454 號? 文件毫無關係,只是當時負責落實政策的領導們為了保護五糧液酒廠的利益,注簽上了只限于五糧液酒廠唯一購買尹家酒窖的權利,
陳家樹認為, 1981年落實文革後的政策方針規定,對生産工具和資料是誰使用誰作價購買的國家政策,房産公司只接收經租的房産,房産公司不能去接收生産工具,房産公司即便接收16口酒窖的資産也無使用和租賃的權利。五糧液當時不購買16口酒窖資産,在當時是違反撥亂反正的國家大策,歷史演變到今天,五糧液又提出16口酒窖的權利爭議,實屬無理。
陳家樹表示,宜賓市房産公司從未對16口酒窖的産權有異議,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從沒有取得過16口酒窖的産權,而16口酒窖的産權一直屬於尹伯民家族所有。
代理律師陳有西:五糧液沒有爭議的資格
針對宜賓市翠屏區土地管理分局的土地指界文件,尹家的代理律師、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認為,在酒窖爭議沒有解決前,根本不能啟動酒窖下的土地發證程序。“土地管理部門敢向五糧液發土地證,我們馬上起訴其違法發證行為,並將五糧液公司列為第三人。這個行為,法院再也無法不受理,我們把這個爭議拉上法庭的目的,完全能夠達到,這是送給尹家的好機會。”
陳有西認為,鼓樓街32號16口酒窖産權一直屬於尹家所有,從未有任何爭議。2010年5月12日,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政府發佈?2010?15號《宜賓市翠屏區政府撤銷〈關於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有關內容的通知》,聲稱宜賓市人民政府26年前的行政確權行為錯了,聲稱宜賓市1984年頒發的《關於復查私改房屋結論通知》中關於“酒窖所有權歸尹家”的內容“違反政策,應予以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尹家的合法財産所有權,嚴重違背事實、證據和國家法律,違背行政信賴原則。
為此,尹家于2010年6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2010?15號文件,並狀告五糧液公司非法佔有16口酒窖的侵權行為。在未告知尹家的情況下,四川高院將案交由宜賓市中院處理,由其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民事案也逾期一直未予立案。
針對四川高院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受理又不作出不受理的裁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尹家已依法向最高法院直接起訴。
陳有西認為,法院不受理,不等於尹家敗訴,而是法院放棄了司法審查權,交由政府去依法處理,讓“被告”來當“法官”。
在酒窖爭議政府沒有解決前,根本不能啟動涉及酒窖的土地發證程序。
目前,該案尚未最終了結,酒窖的産權爭議尚未解決,連帶土地權屬不明,根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有爭議的界址,調查現場不能處理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不予登記。
陳有西説,我們曾經去當地調查了,除了土地部門接待了我們,其他部門與五糧液公司均不配合,他們不可能配合。尹家為了對得起祖先,令人驚奇地一直保留著大量的證據,解放前的,以及所有延續六十年的酒窖租賃合同都在,租賃權是所有權的延伸,物權的證據很紮實,尹家目前手中仍然持有合法有效的18多平方米“房中房”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産證》,沒有收回也沒有登出,這個“兩證”是合法持有的,是從來沒有、也無法由政府撤銷的。事實上,五糧液公司從來不是酒窖的所有者,也不是酒窖土地的持有者,不是有權申請爭議土地的主體,甚至連爭議的資格都沒有,現在當地的政府部門把政府、五糧液公司、房産公司三者混為一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