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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醫改辦就建立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發佈答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和
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創新,是近期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該項制度啟動實施以來,取得了明顯進展和初步效果,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招標採購不夠規範,採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藥品供應配送不及時,影響了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效果和群眾受益程度。為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現就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總體思路
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包括各省區市增補品種,下同)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採購、統一配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招標和採購結合,簽訂購銷合同,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産和供應。通過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實現基本藥物安全有效、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供應及時,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基層用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使群眾真正得到實惠。
二、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主要措施
(一)明確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進行採購。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本省(區、市)基本藥物集中採購的主管部門,負責搭建省級集中採購平臺,確定具備獨立法人及採購資格的採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並對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過程中採購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採購中出現的問題。各省(區、市)應充分利用現有藥品集中採購平臺和藥品集中採購機構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市(地)及以下不設採購平臺,不指定採購機構。
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為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採購系統,面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生産和經營企業提供藥品採購、配送、結算服務。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採購機構利用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開展基本藥物採購工作,負責平臺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採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議。採購機構作為採購的責任主體,負責定期匯總本省(區、市)基本藥物採購需求,編制基本藥物採購計劃,實施基本藥物採購,並與藥品供應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負責合同執行。採購機構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採購機構必要的工作經費列入政府預算。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採購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