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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意見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0: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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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12月9日發佈《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指出以省為單位集中採購、統一配送,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同時要明確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加強市場價格調查及明確供貨主體等措施。

  《意見》指出,要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發揮集中批量採購優勢,並鼓勵通過發展現代物流等多種手段,最大限度降低藥品流通成本。

  《意見》明確基本藥物採購的相關責任主體,指出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在政府組織和調控下,通過市場競爭進行採購。基本藥物採購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採購機構利用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採購機構簽訂授權或委託協議,定期向採購機構提出基本藥物用藥需求。

  《意見》要求,要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各省級衛生行政和價格主管等相關部門要對基本藥物近三年市場實際購銷價格進行全面調查,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應作為基本藥物採購的重要依據,原則上集中採購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同時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指導價格水平。

  供貨主體上,原則上用量大(具體標準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的基本藥物直接向生産企業採購,由生産企業自行委託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藥物可以集中打包向藥品批發企業採購。

  另外,《意見》提出要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蓄意抬高價格或惡意壓低價格等行為,給予嚴厲警告並限期糾正或整改;向社會公佈、兩年內不得允許其參與任何藥品的招標採購等處罰。

  《意見》還明確,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省基本藥物採購負總責。採購機構對基本藥物採購直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