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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規範基本藥物採購 降低居民藥費負擔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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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9日電 (周婷玉、馬嘉驪)“藥價虛高”近年來在中國廣受詬病。為擠掉藥價中的“水分”,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礎上,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又印發相關文件,要求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採購機制。

  中國政府網9日刊登了國辦印發《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指導意見中明確,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集中採購、統一配送;一次完成採購全過程,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成本,促進基本藥物生産和供應。

  2009年8月,中國正式啟動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至今已覆蓋全國30%以上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集中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目前,這一制度正在向60%的地區推進。

  據衛生部藥政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基本藥物制度推行地區,藥價平均降幅在20%至50%,但同時也出現了問題,突出表現在基本藥物招標採購不夠規範,採購價格沒有有效合理降低,一些地區部分藥品供應配送不及時等。

  針對這些問題,此次印發的指導意見提出了15項具體措施,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以進一步降低居民用藥負擔。

  指導意見明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負責搭建省級集中採購平臺,這一平臺是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網上採購系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採購機構利用平臺開展採購工作。採購機構工作經費由政府負擔,不得向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取費用。

  指導意見要求,合理編制基本藥物採購計劃;加強基本藥物市場價格調查,建立基本藥物價格信息庫;明確基本藥物供貨主體;區分基本藥物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採購方式: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要加強對基本藥物質量的抽驗。

  指導意見還對基本藥物採供雙方的誠信合作提出了要求,明確要簽訂基本藥物購銷合同,明確品種、數量、價格、供貨時間和地點、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等;要嚴格基本藥物採購付款制度,採購機構根據藥品簽收單付款,未能按時付款的,採購機構要向企業支付違約金;此外還要求建立嚴格的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採購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中標後拒不簽訂合同,供應質量不達標的藥品等,一律記錄在案並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