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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採訪人:本報記者 李麗輝 解讀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為解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財政部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新的認定辦法1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就相關修訂內容進行了解讀。
提高代理機構資格申請門檻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政府採購代理市場不斷擴大,代理機構數量迅速增加。截至今年2月,全國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達643家,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約2000家。
這位負責人説,部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一些違法、違規的問題。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權威性,也不利於樹立政府採購陽光工程的形象。為了嚴格資格認定條件,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業水平,維護政府採購代理市場秩序,促進政府採購代理市場的良性發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規範和完善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條件:一是適當提高了註冊資本要求。原來的辦法規定,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應在400萬元以上,乙級應在50萬元以上。這次修訂將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註冊資本提高到500萬元以上,乙級提高到100萬元以上;二是明確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規模的要求;三是改進了對代理機構專職人員素質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對申請甲級資格的業績要求,規定申請方須取得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1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兩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10億元人民幣以上。
這次修訂對甲級代理機構提出了業績條件,需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採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形成了有效的退出機制。
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代理業務
為了避免有些代理機構直接或間接具有採購代理和供應商的雙重身份,在代理業務中容易産生關聯交易和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明確規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採購項目”,同時強調“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
為完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這次修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權限,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