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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處罰上限或再度提高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1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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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下稱《處罰規定》)作出修改。

  修改後的規定草案將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以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作為懲處重點,加大了處罰力度。會議決定,該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處罰規定》1999年8月1日發佈實施,此後於2006年、2008年兩次進行修改。

  從11月中旬開始,我國各級政府掀起了穩定物價的“政策風暴”。11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穩定物價、保障群眾基本生活作出部署。20日,“國十六條”出爐。

  昨天的會議指出,最近,國務院出臺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針對當前價格秩序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按照2008年《處罰規定》中處罰力度作出的修改,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價格歧視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和“4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提高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及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等行為,罰款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提高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這些措施主要是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雖然新修改的《處罰規定》還沒有公佈,但就如何“加大處罰力度”而言,依然有相關規定可參考。

  近期以來,“蒜你狠”、“豆你玩”等一批流行語在相關産品價格高漲的背景下應運而生。而在這一過程中,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對外表態中強調,現有法規對於上述價格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明顯不足。

  國家發改委7月公佈的《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罰款上限比現有法規允許的最高額增加了一倍。

  發改委近日在其網站公佈的一條消息顯示,來自6個省份的多家企業被發現以高於國家規定的柴油最高零售價格出售0號柴油,被作為“違法典型案件”公佈,這些企業涉及多收的柴油價款總額超過800萬元。

  發改委表示,對上述價格違法案件,已責成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從重從快予以嚴肅處理,除沒收高價售油多收價款外,最高處以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