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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注管理層收購中收購資金來源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7日 0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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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上市部26日發佈《並購重組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二)》,對2009年並購重組項目審核反饋意見所關注的共性問題進行進一步梳理,具體包括:收購資金來源、挽救上市公司財務困難的重組方案可行性、實際控制人變化、礦業權的信息披露與評估、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的獨立性。

  此前,上市部已在9月份發佈《並購重組共性問題審核意見關注要點》,披露了十大關注要點。

  根據《審核要點(二)》,在對收購資金來源的審核中,收購資金來源於融資安排的關注點包括:收購人是否提供借貸協議,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處分、質押及表決權的行使等與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該安排的具體內容;結合收購人過往的財務資料及業務、資産、收入、現金流的最新情況,關注收購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以及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下轉A02版)

  收購人是否具備收購實力,相關借貸協議是否真實、合法。

  對於管理層收購中收購資金來源的關注點有:關注上市公司的分紅政策與高管人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在過去兩年內是否與管理層及其近親屬以及其所任職的企業存在資金、業務往來,是否存在資金佔用、擔保行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層利益輸送行為等。

  對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殼公司進行收購的收購資金來源關注點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在過去兩年內是否與收購人及其近親屬以及其關聯方存在資金、業務往來,是否存在資金佔用、擔保行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利益輸送行為;收購人是否具備收購實力;收購人的真實身份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具備持續的誠信記錄,是否存在代他人收購的情形。

  對於挽救上市公司財務困難的重組方案可行性的審核中,收購人擬以重組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為理由,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時,審核將關注重組方案是否切實可行,一要關注重組方案的授權和批准,二要關注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其中包括: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及盈利能力;置入上市公司的資産權屬是否清晰,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性,是否具有完整的經營性資産、獨立的産供銷體系,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整;重組方案是否有利於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在消除公司債務等風險的同時,兼顧各方利益(如職工的妥善安置);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東欠款等歷史遺留問題是否已解決。

  對於上市公司股權在國有持股主體之間轉讓的情形,申請人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時,證監會對實際控制人是否未發生變化的關注點包括兩方面:收購人與出讓人是否在同一國有控股集團內,是否受同一股東控制。此外,國有控股集團或者國有資産經營單位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關注是否仍由相關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並行使國有資産所有者的權利。

  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中,關注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活動提供服務的審計機構、人員與評估機構、人員是否能夠保持獨立性,包括:公司聘請的對標的資産進行審計的審計機構與對資産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是否存在主要股東相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雙重任職、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等情形;是否由同時具備註冊會計師及註冊資産評估師的人員對同一標的資産既執行審計業務又執行評估業務。(記者 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