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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場內幕交易何以屢禁不止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7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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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層”空前重視打擊內幕交易,這是好事。不過,這也反映出,當下A股市場內幕交易行為之猖獗,性質之惡劣,影響之廣泛

  上週五,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公安部、監察部、國資委、預防腐敗局五部門聯手打擊內幕交易的文件。

  這意味著,中國資本市場打擊內幕交易的風暴全面升級。

  “規格高、力度大、有內容”。這是筆者對本輪專項行動的基本歸納。

  事實上,在國辦轉發文件之前,證監會今年以來開過幾次專門會議,相關負責人一再強調了打擊內幕交易的決心和力度,年中證監會還與公安部進行了跨部門合作。而這一次由國辦轉發五部門文件可謂規格甚高,顯示高層決心之大。

  其次,從今年證券違法犯罪的移送案件來看,無論是數量還是比例,打擊力度明顯增加。今年1-10月,證監會共受理內幕交易線索114件,立案調查內幕交易案件42起,因內幕交易對16名個人、2家機構作出行政處罰,15起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從公佈的幾起內幕交易案件來看,力度也是空前。黃光裕案為例,罰款逾億,刑期長達十年以上。此外,如天山紡織、ST高陶等案中,懲罰力度亦非以往可比。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五部委聯合文件中特別提到,要“建立內幕信息保密制度、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和停復牌制度等”。令人欣慰的是,提出了“簡化決策流程、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知情人範圍”。

  正是這些,讓人感覺此次行動不同以往,除了原則性描述,更有“實質內容”。

  “管理層”空前重視打擊內幕交易,這是好事。不過,這也反映出,當下A股市場內幕交易行為之猖獗,性質之惡劣,影響之廣泛。正如文件所稱,“案件參與主體複雜,交易方式多樣,操作手段隱蔽,查處難度很大”。

  不可否認,只要有市場,就一定有內幕信息,在暴利驅動下,用內幕信息獲利成為一種本能傾向。問題在於,設計者該怎樣用制度管好內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讓他們做出理性選擇。

  是冒著極大風險獲利,還是攝于制度威嚴做一個守法者?

  內幕交易為何屢禁不止?人們通常會説是因為違法成本過低。這是個最重要原因。但是,從近年查處的許多內幕交易案例來看,還有另外一些情形沒被充分認識到。

  首先,由於制度設計使然,內幕信息鏈條過長。

  我們知道,內幕交易不外乎幾種情況,如公司經營業績突變、公司資産或資本重組、機構投資者的重要交易信息等等。而以內幕交易“重災區”重組股為例,公司重組前後有太多的環節設置,除了市場仲介,僅行政審批階段就耗費了太多時間。由於中間環節繁冗,大量內幕信息存在外泄可能。在ST高陶、天山紡織案中,就出現了一些政府部門人員或親屬的身影。熟悉中國證券市場的人都很清楚,這些案例都還是冰山一角,來自行政管理部門層面的內幕交易“主角”大有人在。

  信息鏈條被人為拉長,管理內幕信息就會困難重重。而解決這些問題,僅僅打擊“市場人士”是遠遠不夠的。

  此外,目前的市場監管體系過於狹窄。面對數千家上市公司、上萬個仲介機構以及數目更為龐大的投資機構,僅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交易所這樣的“三位一體”監管模式還遠遠不夠。“自上而下”的監督固然重要,但發動更多投資者參與的“全民監督”恐怕更為有效。它的好處是每個利益相關方都有動力去排除不公平現象,這必然讓違法者無所遁形。此外,媒體的更多參與也能起到有效監督的作用。

  特別想説的是,目前打擊內幕交易更多是圍繞“始作俑者”的罪與罰進行,從行政到民事最後到刑事訴訟。正面打擊違法犯罪者固然很好,卻很少見到為這些內幕交易案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伸張正義、彌補損失。筆者認為,再嚴厲的罰款也比不上股民的集體訴訟更具有威懾力。此外,辯方舉證的制度設計仍在艱難探討之中,這就變相給潛在違法犯罪者一個“寬鬆”的法治環境。

  路易斯布蘭代斯説,“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有效的警察。”只有更透明的行政體系,更透明的市場運作制度設計才是對付內幕交易的最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