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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央企試點分紅權激勵 將分配利潤獎勵骨幹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4日 07: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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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發佈通知,決定在13家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

  將部分分配利潤獎勵給科研管理骨幹 央企負責人暫不納入

  分紅權激勵試點央企名單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

  中國電子信息産業集團公司

  中國節能環保集團公司

  中國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機械科學研究總院

  中國鋼研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

  北京礦冶研究總院

  電信科學技術研究院

  早報記者 熊曉輝

  國務院國資委昨日發佈通知,決定在13家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發佈在國務院國資委網站上的該通知落款日期為2010年10月11日。

  分紅權激勵是企業股東將部分分配利潤獎勵給為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研管理骨幹的激勵方式,主要採用崗位分紅權和項目收益分紅兩種方式。試點對像是位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高新技術和院所轉制企業。

  實施股權激勵的

  上市公司暫不參與

  根據國務院國資委這份《關於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工作的通知》,試點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分紅權激勵,央企負責人、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試點企業的分紅權激勵。此外,上市公司及已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暫不參與分紅權激勵試點。

  通知規定,分紅權激勵試點主要採取崗位分紅權和項目收益分紅兩種方式,並規定企業相關業績標準。

  崗位分紅權激勵對象原則上限于企業核心科研、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幹,應當在該崗位上連續工作1年以上,參與崗位分紅權激勵的激勵對象原則上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總數的30%。

  通知還稱,企業通過自行投資、合作轉化、作價入股、成果轉讓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産業化,可以科技成果産業化項目形成的凈收益為標的,採取項目收益分紅激勵。

  項目收益分紅激勵對象應為科技成果項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核心技術人員,項目産業化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激勵對象個人所獲激勵原則上不超過激勵總額的30%。

  將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從獎勵形式上,股權激勵專家、北京鴻著中金資産管理公司副總經理李明宇認為,分紅權激勵跟發年終獎是一樣的,“跟股權激勵最大的一個區別在於,股權激勵是一個長期激勵,而分紅權是短期的。股權激勵來自於未來股權的增值,分紅權就是來自於分紅,分紅就是每年年底的利潤獎勵。”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可以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且分紅權的比例可以隨意約定。這就意味著,企業可以讓現有股東拿出一部分分紅實行激勵,而激勵對象也可以不是公司股東。

  李明宇説,“分紅權激勵可以看做是廣義的股權激勵的一種。其目的都是解決國企對於人才的薪酬激勵。從國際上來説,大公司做股權激勵是一個趨勢。”

  “但是央企有特殊背景,企業業績更多是依靠國家的資源,此前大家就已經在質疑央企福利太高、薪酬太高。”李明宇説。

  國務院國資委還表示,擬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擴大試點範圍,並適時探索其他激勵方式。

  通知規定,試點企業由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負責推薦。試點期間,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每年須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上年度激勵方案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