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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紅利徵繳需形成完善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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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頭條評論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有媒體記者了解到,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可能提高5%到30%不等。(據11月4日《上海證券報》)

  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市場基本原則,以央企為代表的國有企業須向全體國民上繳紅利,這已成為各界共識。但現在的問題是,央企上繳紅利的具體比例如何設計,似乎已由行政意志與央企之間的博弈來抉擇,這樣的決策機制具有偶發性與不可持續性。鋻於中央企業強大的市場影響力與決策參與力,筆者認為,主管部門只有儘早建立一套央企紅利上繳的制度規範,才能真正規避利益主體主觀意識對公平分配的干擾。

  數據顯示,2007年至2009年,財政共收取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1572.2億元,按全國人均僅分攤到20-30元;而央企僅2009年上半年就實現利潤3983億,相當於三年上繳紅利的兩倍多。

  可見,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明顯偏低,由此導致的結果包括:其一,央企資金配置效率低下。從中央內部滯留大量資金,對外部融資需求減少,受到銀行與資本所有者的監督弱化,過度投資、低效投資就成為必然現象。例如,近年來,實力雄厚的央企紛紛到房地産業掘金,被業界指為推高地價與房價的“罪魁禍首”。其二,改製成本轉移給財政承擔。此前,財政資金承擔了國企改制的大部分成本,解決了諸如國企剝離學校、醫院等機構;接受了破産企業下崗職工等等,這些開支卻未能得到央企後續盈利的及時補償,長期由民眾稅收墊付。其三,收入分配均衡性受挫。央企運營資源是全民賦予,由此獲得的盈利大部分被企業化、部門化之後,直接拉大了央企職工與普通員工之間的收入差距,加劇了社會資源配置的不公。

  所以,在恢復央企上繳紅利之後,上繳比例問題就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也提出,企業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適當提高央企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

  應當看到,央企上繳紅利的根本目的是讓全體國民得到實惠,真正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所以,上繳比例須在國企投資于公眾利益之間尋求一個合理平衡。

  根據我國現行央企分紅辦法,按照資源型、一般競爭型以及軍工企業三種類型進行“一刀切”式的利潤徵繳。如此做法雖然有利於提高徵收工作的效率,但卻彈性不足,未細化考慮行業所處階段、産業政策、企業盈虧程度等個性化問題。

  從國際經驗看,各個國家的分紅政策差距較大:新西蘭是根據國企的資本結構、投資計劃和盈利前景來確定具體企業的紅利上繳規模;新加波則將國企分紅水平統一劃定在盈利1/3—2/3的範圍之內等等。從中不難發現,央企紅利上繳方式須在特定國情與民情下科學規劃。

  我國亟待將央企分紅納入到人大監督下的財政預算體系,兼顧好央企利潤徵收的效率與公平。一方面,應加強央企信息披露制度,尤其要透明壟斷央企的成本與收益,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央企行為的氛圍。另一方面,國資委當嚴格編制好國有資本的經營預算,以規範央企運作、減少過度投資。在此基礎上,主管部門綜合央企現實盈利狀況、民意反饋等信息,細化央企紅利徵收比例的指定,並提交人大審核。應當提及的是,廣大民眾本是國企的真正所有者,只有尊重民意,才能切實維護股東獲取收益的權利。

  □馬紅漫(上海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