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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銀行分支機構受罰 熱錢渠道曝光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9日 10: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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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違規行為

  結匯資金申報用途與實際不符

  分拆結售匯

  未在規定期限將結匯資金直接付給收款方

  外資行擅自將對中資行的債權全部轉讓給其境外分行

  外資行為境外個人辦理結匯用於購買非居住用房

  昨日(10月28日),外管局高調公佈今年應對和打擊“熱錢”專項行動成果,截至10月底,共查實各類外匯違規案件197起,累計涉案金額73.4億美元。

  外管局此時公佈打擊“熱錢”專項行動成果,給多家銀行開出罰單,不僅有罰款,還有暫停結售匯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外匯局稱,在專項行動中,外匯局對銀行結售匯、短期外債、離岸金融、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等業務進行了重點檢查。

  今年外管局對熱錢異常關注,匯改重啟後,人民幣升值預期加大,結合最近加息的啟動,預期熱錢將會加快進入步伐。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多位專家的採訪,外管局此舉意在警示,銀行只是熱錢流入的仲介,防堵“熱錢”還需多管齊下。

  案例透露“熱錢”流向

  此次外管局通報的銀行外匯違規案例中,透露出不少受人關注的“熱錢”流向。涉及建行江門市分行、農業銀行伊春市分行等、中行寧波鎮海支行和西寧古城臺支行、德國北德意志州銀行上海分行、以及工行福建省分行營業部轄屬臺江支行及鼓樓支行。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國銀行西寧古城臺支行為某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資本金結匯8530萬港幣和2820萬港幣,結匯資金用於資本投資,超出該公司經營範圍,違反資本金結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支行作出暫停結售匯業務三個月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通報,有外資行為香港某居民辦理結匯1100萬港元,用於購買非居住用房,違反國家關於境外個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購買自住商品房的規定。外匯局對該分行作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為28位境內個人辦理跨境收匯業務,其中20人和8人分別從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匯後立即結匯劃轉給某境內個人。外管局表示,這種行為“屬於分拆結售匯,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外匯局對該支行作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境外資金流入壓力不斷增大的情況下,外管局希望通過這種形式來提醒銀行。雖然外管局的外匯管理條例非常嚴格,但各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執行力度不一致,此次查處的案例對其他業務也有警告作用。”中國社科院經濟學博士付立春表示。

  外管局重點查銀行

  此次應對和打擊“熱錢”專項行動從2010年2月份開始,已立案和處罰違規案件178起。

  外管局表示,在專項行動中,外管局對銀行結售匯、短期外債、離岸金融、外匯資金來源和運用等業務進行了重點檢查。“仍有部分銀行重業務拓展,輕合規經營,在辦理結售匯等業務中,沒有嚴格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

  “按照各家銀行現有的技術條件和配套設置,是完全可以達到外匯管理條例要求的,這種操作風險應該可以避免。但是一些銀行機構為了擴大自己的業務量,放鬆了對外匯業務的審核要求。”付立春表示。

  外管局認為,銀行的這種行為“使‘熱錢’有機可乘,影響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金融健康穩定發展。”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銀行有對境外資金流入進行監督、監控的職責,國家外匯管理條例中也有相應的規定,例如銀行對結匯材料和境外匯款的審核等等。但不能排除有些商業銀行為利益所驅動,對政策的執行不力,所以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懲戒整改還是有必要的。

  防堵熱錢形勢與2007年相似

  這已經不是外管局第一次對銀行開罰單。2007年,外管局對19家中資銀行和10家外資銀行違反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了處罰。顯然,目前的經濟環境與2007年極為相似,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短期投機性資本流入加速。

  但是,付立春認為,“銀行畢竟只是外匯進出的一個仲介,無法對外匯資金的流向做到完全監控,熱錢流入的途徑很多,一些地下錢莊、洗錢的違法形式都還存在,在防堵熱錢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