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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聖祥:車船稅應隨車輛折舊依年遞減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6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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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我國乘用車車船稅的計稅依據,將由現行統一計稅,調整為按發動機排氣量大小分檔計徵。對於調整的理由,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作車船稅法草案的説明時介紹,豪華車和普通車都是相同的標準,“未能充分體現車船稅的財産稅性質和應有的調節功能”。

  與之前傳出並引發質疑的“除1.0升以下車型有所減少之外,其餘級別的徵稅上限都將大幅上調”完全不同,提交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所規定的是 “對佔現有乘用車總量58%左右的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車,稅額幅度降低或保持不變”。如此一來,既與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排量保持了一致,也避免了“變相漲價”的質疑。如果説這是在公眾提出質疑之後進行的稅法草案微調,那麼這種尊重民意的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眾所週知,現在的“車船稅”原來叫“車船使用稅”。公眾可能會有些想不通:我買車交了購置稅,我上路交了燃油稅,怎麼一年一度還要交車船使用稅?我使用自己的車憑什麼還要向國家交稅?實話實説,不止普通公眾有這樣的疑惑,就連稅務專業的學生在學習車船使用稅時也會感到很頭疼。短短十幾條的暫行條例,並沒有告訴我們徵稅目的何在,於是只好去死記硬背其“兼有財産稅和行為稅的性質”。

  2007年,“車船使用稅”改稱“車船稅”之後,不只是名稱發生了改變,更重要的是明確了該項稅收的性質。車船稅從此成為典型的財産稅,而不再以是否使用作為徵稅前提,不再是一種行為稅。明晰了這個之後,將本次車船稅立法對稅率的調整目的解釋為“鼓勵發展小排量汽車,引導消費者節能減排”,我就非常疑惑,因為這應該是消費稅幹的活,而不應該是財産稅幹的活——現在的購置稅政策已經在履行促進節能減排的稅法目的了,何必又要車船稅來多此一舉呢?

  所謂財産稅,顧名思義應該是依據財産的價值徵稅,此前因為車輛價值不好評估所以一直實行定額徵收,這可以理解;現在為了照顧公平,又準備依據排量不同而分檔計徵,也未必不可。這些都只是簡易的粗估方法,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可是,動輒扯上“節能減排”,已經扭曲了車船稅作為一項財産稅的本質。

  更重要的是,明晰了車船稅是一項財産稅,那麼就沒有理由對同一輛車從新買直到報廢,始終以同一個稅率徵稅。因為車輛基本是沒法做到保值增值的,而是一年比一年貶值,既然這項財産本身始終處在貶值過程當中,以之作為計稅依據的車船稅就應該隨之依年遞減。這一點,在“車船稅暫行條例”升級為“車船稅法”時,不應該被立法者忽視。否則,因為按排量大小分檔計徵會提高車船稅徵收總量就積極調整,卻對車輛價值隨年遞減的客觀事實視而不見,恐怕也會有“為增稅而徵稅”的工具主義嫌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