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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扼制霸王條款 公司最終解釋權被指違法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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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袁國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昨天發佈《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部分內容直指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類似“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

  根據這一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等。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