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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還款順序 被指“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6日 15: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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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內部規定

  ■同期賬單還款順序先後分別為利息、費用、預借現金本金、消費透支款

  ■上期賬單欠款優先於未出賬單欠款

  張先生日前用華夏銀行信用卡取現2000元,考慮到每日會産生萬分之五的利息,3天后,張先生趕緊去銀行還款,卻被銀行告知只能將之前産生的消費欠款還清後才能償還這筆取現本金。華夏銀行客服告訴記者,“還款順序是我行規定,無法變更。”但張先生仍認為銀行的還款順序並不合理,屬於“霸王條款”。

  用戶:想還本金還不上

  張先生説,上周因為同事急需用錢,他便從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取現2000元給同事救急,兩天后,同事還錢。“考慮到取現後每日會産生萬分之五的利息,2000元一天的利息就是1元,取現後第三天我便去銀行還錢。”但讓張先生沒想到的是,銀行卻拒絕了他的還錢行為,“必須讓我先將之前産生的7000多元日常消費欠款還清,可我一時又拿不出這麼多現金啊。”

  “本來計劃著提前還了這筆取現本金,能節省點利息,沒想到卻被銀行的內部規定給扼殺了,這不就是‘霸王條款’嗎?”張先生質疑還款順序的合理性。最終,面對銀行的堅持,張先生只得放棄提前還取現本金的計劃。

  銀行:還款順序不變更

  昨天,記者查詢華夏銀行網站,在個人信用卡合約中發現對於還款有這樣一條規定,“同一賬戶還款分配順序為利息、費用、預借現金本金、消費透支款等。甲方(銀行)有權視情況就某一筆或多筆還款變更上述順序。”

  既然償還“預借現金本金”在“消費透支款”之前,為何張先生償還取現本金會被拒絕?工作人員表示,這是因為張先生的欠款不在同一個還款週期內,7000余元屬於上期賬單中的欠款,“系統會默認先還賬單中的欠款,然後未出賬單中按利息、費用、取現、消費的順序來償還。”

  對與張先生提出的優先償還本週期內的取現本金,避免産生更多利息的要求,銀行表示,“這是我行規定的還款順序,況且已在申請表中公佈了此信息,無法變更。”但張先生透露,當初辦理信用卡時,是被他們拉著在食堂門口匆匆填寫了一張表格,其中是否公佈了還款順序,並沒在意。

  ■律師説法

  銀行內部規定侵犯用戶選擇權

  昨天,記者致電多家商業銀行信用卡客服中心,發現每家銀行都有所謂的“還款規定”,而順序基本上與華夏銀行一樣。

  北京市京國律師事務所的崔家楠認為,銀行和用戶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銀行用所謂的內部規章制度來約束用戶,是不合法的。崔律師表示,銀行內部規定至少侵犯了信用卡用戶兩種權利: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平等自願的基本原則。

  崔律師認為,用戶並非拖欠銀行欠款,而只是想選擇優先償還哪一筆款項,“只要不違反有關信用卡監管的強制性法律規範,用戶這樣的選擇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