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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數差額10月8日起補繳 三類人群需補繳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27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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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於今年7月正式公佈,發佈時間晚于往年,因此社保繳費基數和金額也延遲了數月才得以確定。記者獲悉,10月8日至12月31日,本市將對今年4至6月份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基數差額進行補繳,並對相關待遇差額進行補發。

  補繳範圍

  三類人群需補繳

  1.在用人單位參保,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低於2010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高於2009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上限的繳費人員。

  2.在職介、人才機構個人委託存檔,按照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0%、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0%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享受市級社保補助政策人員。

  補繳方式

  單位、職介等部門辦理手續

  補繳手續應由參保人員繳費所在用人單位、職介、人才機構或街道社保所申報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發生變化的,個人應繳部分須繳納至原繳費單位,社保關係不需要重新轉回原單位。

  待遇差額補發

  退休人員需補繳者先補後發

  1.2010年1至7月,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凡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本著先補繳後補發的原則,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單位、職介、人才機構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屬社保經(代)辦機構申報辦理補繳手續,待基金徵繳到位後經行政部門重新核準退休待遇,補發待遇差額部分。

  2010年1至7月正常辦理退休手續,不存在辦理基數差額補繳情況的人員,由社保經(代)辦機構按2009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調整待遇,補發養老保險待遇差額部分。

  2.2010年1至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核準的工傷待遇,統一按2009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重新核準待遇,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待基金到位後重新核準工傷保險待遇,補發工傷待遇差額部分。

  3.2010年4至6月需要辦理基數差額補繳的,待基金到位後重新核準生育保險待遇,補發生育保險待遇差額部分。 J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