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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收房時需“預存”物業費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9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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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佈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遇四種情形要交前期物業費

  本報訊 《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將於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市住建委發佈了實施該辦法的具體細則。針對前期物業費將由開發商掏錢的規定,細則明確:在四種情形下,開發商是可以收取前期物業費的。

  賣房時

  需公示物業費標準

  下月1日起,申請商品房預售和現房銷售的住宅項目,都由開發商承擔前期物業責任。

  前期物業的期限,是指從首戶業主入住起,至全體業主與開發商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為止。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説,下月1日起,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項目,開發商都要在售房前確定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並委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對服務費用進行測算,測算結果應在售樓處等銷售場所公示,並寫入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意味著,將來業主買房時,小區物業服務和物業費標準可讓業主知曉。

  四情形

  可收前期物業費

  實施細則中明確,在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前,開發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費。這意味著在成立業主大會,與開發商交接物業共用部分前,業主不需繳物業費。

  但對故意“拖延”不成立業主大會以“逃費”的情況,細則也給以規避:如出現籌備組成立滿3個月,還未召開業主大會等四種情形之一,業主就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費。

  收房前

  業主將辦“一卡通”

  此外,細則中還確定,在交付房屋前,開發商應向業主發放該套房屋的“業主一卡通”。業主入住前,應與銀行、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費託收協議。並按房屋買賣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標準,在“業主一卡通”內預存不超過12個月的物業服務費。

  如發生四種業主應繳納物業費的情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於業主物業費標準及費用繳納的相關約定將即時生效,開發商可根據約定通過銀行直接從“業主一卡通”中劃轉前期物業費。

  不過,建設單位向業主收費前,應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將收費起始時間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在小區公示。

  市住建委表示,在《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前,如是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的,將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 釋疑

  老盤新房將用老合同

  本報訊 昨天公佈的細則,在下月1日《北京物業管理辦法》實施前,如果是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仍按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目前,北京的各個小區,前期物業都還是要收費的。而《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新規中,開發商負責前期物業不得收費。一位參與制定實施細則的專家説,有一些樓盤,是下月1日前取得了預售許可,已經在賣房了,但該樓盤的房子並未賣完。但如果是這個樓盤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即便是下月1日後買房的業主,因同處於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因此只能執行原先的前期物業合同,與之前買房的業主一樣,是需要按照合同繳納物業費的。

  市住建委也表示,這一規定是為了避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因為分期開發的原因而導致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標準不一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