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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四大常見違規方式 説明書如同天書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6日 12: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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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銀行銷售理財産品違規備受關注。光大銀行、渣打銀行、民生銀行、匯豐銀行等皆因此惹上麻煩。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24日告訴記者,他已正式接受投資者委託,準備向恒生銀行上海分行提起訴訟。

  銀行理財産品違規處多。專家建議,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時,“先學知再投資”,一定要搞明白,不要輕信口頭承諾,被宣傳材料忽悠,搞清理財産品類型、風險、是否保本等等。

  風險揭示不充分是最大問題

  北京的高女士向記者投訴説,看到某銀行一隻理財産品宣傳彩頁非常醒目地寫著“低風險、高回報、保值增值”、“年化收益率36%且上不封頂”,工作人員在回答她疑慮時,還保證至少有10%的年收益率。但在兩年後合同到期時,投入的幾十萬元,沒有賺到一分錢,還虧損4.51%,而且每年還向銀行支付了1.51%的管理費。

  無獨有偶。朱女士向記者投訴説,她看到某銀行一隻理財産品,工作人員在向她推薦時説,該理財産品期限三年,最高收益率27%,保本,起價5萬元,並稱這是現在賣得最好的理財産品。朱女士在購買了之後才發現,一旦購買這種理財産品,錢就從自己賬戶中劃走,不得中途贖回。而且,所謂的27%收益率,結果是每年最多只有9%。

  據記者調查,近來銀行用短信等方式銷售理財産品很多。誇大收益,刻意隱瞞風險,或者只講收益不談風險,是最常見的違規方式。

  信息披露不充分很普遍

  投資者購買基金,有年報季報可看,投資什麼證券,比例多少,投資者很容易在其網站的公告中查到,但銀行理財産品不是這樣。

  高女士對記者説,她購買的理財産品銀行信息披露不充分。她在購買理財産品一年之後,才在該銀行的官方網站上看到其期末資産組合情況,而且只包括投資品種類目、市值及持倉比例三項,投資者根本無法了解銀行是如何投資的、資金是如何具體運作的,無法判斷其投資決策是否合理,更無從知道銀行是否對投資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監督。

  實際上,有些銀行銷售的理財産品壓根兒就沒有任何披露。朱女士説,她購買的那一隻理財産品,只知道是投資海外農産品期貨的,別的什麼也不清楚,在該銀行的官方網站上也查不到任何信息,更無法了解具體是如何投資的,收益虧損情況如何。到分紅日,第一年,銀行是主動告訴她的,收益9%,以後再無分紅,她是在詢問銀行工作人員才知道收益為零。

  客戶風險評估走形式

  銀監會在2005年9月29日發佈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産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産品。

  但是,事實上,不少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時對客戶風險的評估是走形式的。

  有的投資者只知道銀行相對比較保險,便拿出自己攢的養老錢去買理財産品,但銀行對該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根本不知情,只讓客戶在協議中抄一遍格式化的風險揭示:“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産品,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字樣。北京的高女士在虧損之後稱,銀行根本就沒有對自己進行風險評估,否則自己不會買這麼高風險的理財産品。

  説明書似天書投資者難懂

  對銀行理財産品有過專門研究的律師張遠忠告訴記者,投資者往往在購買理財産品時要簽署多種文件,密密麻麻的小字,投資者要想在簽訂協議時幾分鐘內一一認真看,並且看明白,絕非易事,從他調查的情況看,很多投資者根本就不看,只知道個大概就簽協議了。

  他説,有的投資者可能會認真看,但不一定能找出合同的不規範之處。比如很多理財産品都有一條款:“超出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為銀行的投資管理費”,這就是説虧了投資者承擔,多賺了歸銀行享有。這樣的産品設計實際上是對投資者權利的排除和剝奪。

  而有的理財産品條款,一般投資者根本就看不懂。比如,有理財産品條款出現這樣的內容:“第i個觀察期間的非負數收益率=max(第i個觀察期間的收益率,0%),即期間收益率和0%之間的較大值。”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有幾個人能懂?

  張遠忠告訴記者,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時,要先學知再投資,一定要注意四點內容:不要聽信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不能只看宣傳單上標明的預期高收益。預期高收益,並不意味著真有高收益;要分析産品設計,看收益是如何取得的;要關注風險,看自己是否有承受能力,了解自己的風險底線;關注産品是否可未到期贖回。可贖回的銀行是否會收較高手續費,最好用閒錢投資。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