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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5日 16: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新股發行體制將再次迎來新一輪“整治手術”。
20日晚,中國證監會就《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標誌著新股發行第二階段改革正式啟動。
新股發行後續改革啟動後,證監會將推出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等四大改革措施。其中,針對創業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網下申購“搖號制度”將約束相關詢價機構的報價責任,最為引人注目。同時,《指導意見》中提出要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
劍指高價發行
證監會方面表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在具體實施方式上,改革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逐步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第一階段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各項措施已得到落實,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同,把發行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成為市場共識,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場條件已基本具備。
在《指導意見》中,針對創業板和中小板公司的網下申購“搖號制度”將約束相關詢價機構的報價責任,最為引人注目。
眾所週知,“搖號制度“是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機制的重要舉措。《指導意見》指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進詢價對象認真定價。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入圍機構較多應進行隨機搖號,根據搖號結果進行配售。
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第一階段改革基本杜絕了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的情況,但目前網下配售採用的是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因獲配股份數量太少,詢價對象認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並審慎報價的動力比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報價隨意的情況,有人為抬高報價水平的傾向。《指導意見》通過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網下報價的責任機制,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擴大詢價對象範圍
除了對約束相關詢價機構的報價責任外,《指導意見》還提出,要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還要求,要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主承銷商需披露在推薦路演階段向詢價對象提供的對發行人股票的估值結論、發行人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其他等效指標。
在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方面,證監會在《指導意見》中也指出,要求當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網下機構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下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而針對市場關心的存量配售和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長期趨勢來看,賦予主承銷商配售權是市場發展的方向,但是從現階段來看完全放開條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創造條件。
改革意見現多個亮點
針對新股發行後續改革,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公開表示,此次改革沿市場化方向繼續推進,表現出三大亮點,可考慮對公積金轉增股本進行限制,以解決中小盤股高溢價情況。
華生指出,首先,網下可搖號配售,提高了詢價機構的配售中簽率,這樣使得詢價機構會“費心思”去考慮合適的定價,增加其定價責任。其次,增加信息透明度。主承銷商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關鍵結論和主要參考信息,披露網下機構報價情況,“把機構的報價放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對於一些機構哄抬價格起到制約作用”。第三,允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華生認為,這給予了主承銷商一定的配售權,主承銷商不僅要面對買家,還需要面對賣家,需要滿足雙方要求。
在看到亮點的同時,華生也指出,目前頗受關注的小盤股高溢價現象,與我國市場結構和過去的股市文化相關。針對這種特殊的情況,華生建議可以對高溢價的小盤股公積金轉增股本進行限制。華生表示,目前市場之所以敢於炒作,就是因為高價募集資金推高了公積金,企業上市後可以通過送股攤薄成本。對於依靠高價格形成的公積金,限制在3年以內不能用於轉增股本,可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徹底解決過高發行,過度炒作。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則表示,完善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增強定價透明度可以讓詢價人感受到風險意識,從而認真研究公司價值。
李大霄指出,要求披露網下報價情況,增加定價透明度,起到了監督作用。
此外,也有不少分析人士認為,意見提高了新股定價過程的透明度,有助於減少新股發行的“三高”現象,“新股不敗”神話將越來越少。不過,市場熱望的主承銷商配售權和存量發售改革仍無新的突破。新股審批制改革也沒有消息,新股定價仍然是機構投資者、發行人和保薦機構“少數人的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