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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評點新股發行改革第二回合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3日 08: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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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媛

  “不得不説,這次措施又狠又準。”一位券商高層如此評價證監會上週五公佈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第二階段4項措施。

  清理抬價“貓膩”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士表示,在第一階段改革已有成效的基礎上,推出第二階段改革四項措施,分別是完善機構申報和配售約束機制,擴大詢價對象範圍,透明化披露定價信息,啟用中止發行機制和完善回撥機制,併為此起草《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也相應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一位國內大型券商投行部副總裁表示:“在公司發行定價環節中,一些基金公司報價有隨意性,有人為報高價的行為,最終造成公司的定價虛假。這次所有定價信息公開,使公眾監督,會蕩滌此類弊端。”

  證監會官員表示,所有機構投資者的定價信息將在發行公告環節中增加一個欄目,全部向公眾披露。此外,主承銷商研究報告的關鍵結論和價值區間也要向公眾披露。

  此前,發行人公司主承銷商研究報告是秘密分發給參與路演的機構投資者,這些研究報告往往給出明確估值區間,許多定價落在區間最高價。而參會機構投資者被暗示須在此區間內報價,這種行為被認為影響到定價公正性。

  自由選擇詢價對象和發行窗口

  受訪人士認為,擴大參與詢價機構範圍,與國際接軌,更市場化。“儘管境外成熟市場都是由主承銷商自主選擇機構投資者,有自主的配售權,但這項措施部分地應用在國內還是很市場化的。”

  證監會官員解釋説,主承銷商引入的機構投資者可以是私募基金,也可以是與發行人有關的戰略合作關係如上下游的實體企業。

  受訪人士認為,中止發行機制是歷史性的。《指導意見》提到,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在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情況下,發行人及其承銷商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證監會官員解釋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6個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市場變化的情況來選擇適當的發行窗口期。”

  《指導意見》提到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加大定價者的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這一措施將有效增加報價真實性。證監會官員解釋稱,以中小板公司發行為例,單一機構通常只能獲配幾萬股左右,最少的不足1萬股。因獲配股份數量太少,詢價對象認真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並審慎報價的動力較弱,不同程度地存在報價隨意的情況,有人為抬高報價水平的傾向。

  證監會開出的藥方是,在具體操作上不再對全部有效申購進行比例配售,而由券商和發行人事前對網下配售確定每筆配售數量,再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較少數量的可獲配機構。這樣單個詢價機構需要購買的股份數量和相應的資金會大幅增加,加大定價者責任,促進報價更加審慎和真實。

  具體而言,按《指導意見》要求,如果申報價格在發行價格以上的機構超過5家,須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最終獲配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