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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2日 2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廣州8月22日電(記者 王凱蕾)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本次新股體制改革主要從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擴大詢價對象範圍、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以及回撥和中止發行機制四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業內專家認為,此次指導意見有助於遏制目前新股發行中存在的“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募額”的三高現象,有利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但對於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仍需作出更細緻的規定。
——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
業內人士指出,此項規定意在增強參與新股定價者的責任感,促使新股的報價更加審慎而真實。根據證監會意見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然後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申報價格在發行價格以上的機構超過5家,須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最終獲配機構。
廣發基金策略分析師孫建波説,過去新股配售一直沿用機構詢價的方式進行,只要報價高於發行價的機構就可獲得配售。由於報價機構數量眾多,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單個機構配售的額度並不大,因此對機構的約束有限。
孫建波認為,一旦通過設定配售量,就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實際上就是通過增加機構投資者的購買量來增強其對報價的責任感,使得機構投資者在今後的報價中能更加趨於審慎,有利於遏制目前新股發行中普遍存在的高發行價問題。
但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此項規定只針對中小型公司,而中小型公司的股本本身就不大,配售量增加後,會帶來幾家大的機構投資者聯手控制公司大部分股市的問題,增加了內幕交易、操控股價的風險,相關監管必須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