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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反洗錢 責任高管將被行業禁入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6日 07: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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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監會發佈《關於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防止非法資金合法化

  為防範保險業洗錢風險、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從保險業投資入股和股權變更、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保險仲介機構、高管人員準入和履職等環節分別設定了反洗錢要求,防止非法資金合法化。

  對於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處罰,《通知》指出,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可經反洗錢主管部門建議或直接依法責令保險機構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如果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義務致使洗錢後果發生且情節特別嚴重的,監管部門可經反洗錢主管部門建議或直接依法責令保險機構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此外,保險仲介機構違反有關監管規定致使洗錢犯罪後果發生的,監管部門可禁止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進入保險業。

  保監會通知規定保險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的反洗錢要求。申請保險機構開業和保險機構重組改制,需設置反洗錢負責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內控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有效轉化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賠付以及收付費等業務環節的操作規程。有關通知要求,申請籌建保險機構的投資資金來源應正當合法;風險控制體系規劃中包含反洗錢安排;組織機構框架中包含反洗錢負責機構。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和保險仲介機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申請人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在履職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範圍內的反洗錢工作,相關負責人還應當對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對監管部門而言,在核準保險機構和保險仲介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時,須測試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考查擬任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基本認識和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工作設想等。(⊙記者 盧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