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圖文頻道 >

香港高院致黃光裕傳票曝光 共7項索償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0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專題:三宗罪扳倒黃光裕

  共7項索償,唯金額不明,能否送達仍是未知數

  郭興艷

  昨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得了該院致國美電器創始人及大股東黃光裕的傳票。

  該傳票顯示,國美董事局(下稱“國美”)向黃光裕提出了七項索償,唯金額不明。有關方面透露,黃光裕本人是否能收到傳票,仍是未知數。

  七項索償

  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本報記者獲得了這份傳票複印件,同時還遇見一些香港律師行派出文員也索取該案資料。

  傳票顯示,國美一共向黃光裕提出了七項索償——除8月5日國美公告對黃光裕的兩點訴訟原因(回購行為違反公司董事的信託責任及誠信)外,還要求黃光裕提供回購公司股份的相關賬目,包括所有與之相關的利益、款項及物業等;在相關賬目的基礎上,國美要求黃光裕賠償所有金額,包括利息、成本等。

  不過,國美沒有列出具體的賠償金額。

  香港高等法院在傳票中註明,傳票必須在12個月內送達被告黃光裕,其必須在收到傳票後14日內作出回應;若黃光裕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抗辯的回應,原告即國美可繼續訴訟,高院也將不需要向黃作出通知,並作出相應判決。

  送達成疑

  事實上,國美對黃光裕的起訴,源自於去年8月香港證監會對黃光裕和杜鵑夫婦二人的調查。當時,香港證監會指控黃、杜二人策劃國美電器在2008年1月及2月的股份回購,目的是以國美電器的公司資金購買本來由黃持有的股份,令黃可以使用出售股份所得,向一家財務機構償還一筆24億港元的私人貸款。香港證監會指出,上述計劃令國美電器損失約16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對黃、杜二人的調查雖然有了結果,但在司法訴訟上卻一直沒有進展。去年8月5日,香港證監會根據刑事法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控告黃、杜二人,指他們涉及國美電器股份交易的證券欺詐行動,並向法院申請發出強制令,凍結二人及其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和Shine Group Limited約16.5億港元的資産。

  香港證監會在去年8月5日的公告裏指出:“臨時強制令是法院應證監會單方面申請所發出的命令,被告未有機會回應證監會的指控。”在黃、杜二人沒有回應的情況下,去年9月8日,香港證監會在公告中表示,必須要遵守香港高等法院的規則及程序,向身處內地的黃、杜妥善送達有關的法律程序文件。

  然而這一送就杳無音信。

  在去年9月8日的公告中,香港證監會表示:“證監會在展開上述法律程序後,隨即開始送達文件程序。為協助法院文件送達,證監會一直與內地機關保持聯絡。”但直至昨日,本報記者向香港證監會查詢法院文件是否已經送達黃、杜二人時,發言人仍表示尚沒有更新的情況可以披露,並表示對個別案件不予評論。

  最後“居住地”

  美國溫斯頓國際事務所古穎欣律師昨日向記者分析指出,由於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域,因此香港證監會在運用刑事法例起訴黃光裕時,必須將某些法律文件送達黃本人。她指出,此次國美在傳票中並未明確表示是否根據《公司條例》,但向黃光裕索償的訴訟要求,可被認為是民事訴訟。

  她表示,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傳票寄到被告最後已知的居住地即可視為送達。本報持有的傳票顯示,黃光裕最後已知的住址是香港半山羅便臣道62B號33樓A室。

  古律師指出,黃光裕可就傳票是否送達他本人作出挑戰,而單就這一針對司法程序是否妥當的訴訟就能拖延很長時間。她表示,若黃承認傳票送達,並向香港高院提出抗辯請求,國美則須進一步列明索償金額明細,雙方正式進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證和庭審等。“香港證監會起訴黃光裕,法院都還沒有最後判決。”她表示,該案確實將會曠日持久,涉及案情複雜,難以估計雙方勝算。

  她認為,從國美同意控告黃光裕,到律師事務所準備資料發出訴訟狀,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國美也在公告中表示,是經過數月的內部調查後,才決議向黃提出訴訟。而此次提出訴訟的時間,與黃光裕提出罷免國美執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陳曉等時間吻合,她認為或只是巧合。

  記者昨日致電國美代表律師查詢有關傳票是否已寄出等情況,但截至發稿,該律師尚未回應記者留言。而香港高等法院也未透露傳票具體的寄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