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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即將迎來二審 九大專家重證罪與罰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1日 13: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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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胡中彬 李麗

    14年,當黃光裕聽到自己的刑期時,難以接受。

    他提起了上訴。

    他換掉了之前一審的“黃金律師團”,委託新的律師召集了國內非常有權威的一些法學家召開了一次“圓桌會議”,來為自己的罪名進行分析,並形成了一份報告上交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二中院)。

    現在,他的律師團陣容已經變成了漢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國玉,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世國,北京市創世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默等。

    黃光裕也即將迎來二審。

    知情人士告訴本報,黃光裕案二審將在8月上旬通過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宣判。北京二中院相關負責人稱無最新情況通報。

     更換律師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黃光裕因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6億元,沒收財産2億元。而牽涉其中的“中關村科技”董事長許鐘民則因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從犯)以及單位行賄罪,獲刑3年。黃光裕之妻杜鵑因內幕交易罪獲刑3年6個月。

    當日上午,一審結果出來之後,黃光裕的辯護律師楊照東在一幫媒體的“圍追堵截”下對媒體撇下一句“判決有點重,超出了我們的預期”。

    當有記者問到楊照東之前的預期,楊照東無奈地搖了一下頭:“算了,還是不説了,都這樣了。”據知情人士稱,黃光裕和其律師原先的判斷都是在8年左右,與後來的14年相去甚遠。面對14年刑期,黃光裕難以接受,“判得太重,定性存在嚴重錯誤,對這種判決不服”。業內律師也稱,楊照東雖然在業界的水平很高,而且也對這個案子做了充分的準備,但是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並沒有採納其觀點,而是檢察院的觀點採信得比較多。

    黃光裕對一審判決的 “不服”主要有幾點:黃對內幕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兩項罪名的定性存在異議;其次,在行賄罪中,關於一審法院認定的鵬潤公司的行賄,黃不予認可;第三,對於內幕交易罪,黃堅持無罪,即使有罪,黃也表示量刑過重;在罰金方面,黃同樣認為判決過重。

    由此,一審後黃光裕的律師悄然發生了變化。

    案發之後,為了爭取好結果,黃光裕邀請了兩大著名刑辯律師田文昌和楊照東,但是結果讓黃光裕感到不是很滿意。據悉,在其案發後,其家人收到了數百家律師事務所的“主動請纓”,希望成為黃光裕的代理律師。其後,黃光裕選定了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照東,楊此前還代理過浙江億萬富翁吳英涉嫌非法集資一案。據楊照東稱,黃光裕之所以找到京都律師事務所,主要是因為京都所在業內的成績,還有就是田文昌以及他本人的水平得到了黃光裕的認可。

    “黃光裕之前的心理預期是十年以下,楊照東也曾對其這麼分析,但一審結果成為黃光裕最差的預期。”接近案情人士透露,由於這種超出黃光裕預期的一審判決直接造成了其律師陣容的變化。在上訴過程中,田文昌和楊照東二者已經淡出黃光裕一案,負責二審的律師另有其人。

    7月29日,楊照東對本報稱,自己已經脫離黃光裕一案,不再繼續參與此案的二審,並表示對案件二審的進展不清楚,但並未透露具體原因。

    本報獲知,黃光裕二審方面的律師團陣容已經變成了漢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呂國玉,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世國,北京市創世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默等。呂國玉在刑事訴訟方面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而張世國則同樣代理過吳英案。

    依據程序,二審判決的具體時間很有可能是在8月上旬。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審的審理週期最長為兩個半月,自5月27日算起,黃光裕案二審8月上旬應該審理完結。一位法院的內部人士稱,刑事案件中,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爭議等情形可以使用簡化審理,二審法院在審查案卷材料的基礎上,以不開庭的方式審理。

    “現在已經形成了初步意見,正在上報,二審將會以不開庭直接宣判的形式進行。”上述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稱,黃光裕本人對二審判決充滿期待。

     罪罰之爭

    一審判決結束後,黃光裕認為,上述判決背離事實和法律,存在嚴重錯誤,特委託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邀請法學界九位專家舉行了論證會。

    這九位專家不僅包括各大高校的教授,也包括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這些專家很多都是參與國家立法的專家,諸如中國刑法學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教授,中國刑法學會會長趙秉志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名譽會長馬克昌教授等。

    本報獲得的一份上述九位專家簽名的專家論證意見上的專家結論是:“黃光裕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單位行賄罪,一審判決對這兩項罪名的認定有誤;黃光裕的行為雖然構成內幕交易罪,但一審判決據以確認價格敏感期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賬面收益額計算方法錯誤。”

    稍早前的6月16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和檢察日報《方圓律政》雜誌主辦了一場研討會,爭論的焦點亦主要集中在“非法經營罪”。

    北大法學院金融法教授彭冰認為,在“非法經營罪”的判定上有兩個明顯的錯誤。一是適用法律的錯誤,二是定罪錯誤。

    他認為,一審判決援引《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將黃光裕通過深圳地下錢莊歸還澳門賭債的行為定性為變相買賣外匯行為,並進一步將該行為解釋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規定的“在國家規定的外匯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從而得出對黃光裕應按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結論。

    彭冰稱,《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屬於1996年或2008年版本,而對黃光裕的行為定性應適用行為發生時的外匯管理法規,即1997年版本(注:黃光裕的兌匯行為發生在2007年9月到11月間)。而按照當時《條例》第40條規定,黃的行為係“非法套匯行為”而非“變相買賣外匯”,而當時對這種套匯行為刑法並未規定為犯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2月25日發佈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依法可將在國內投資收益所得自由匯出境外,黃光裕作為香港地區居民將資金匯出境外的行為並不會對我國外匯管理秩序造成任何破壞或損害,將其作為犯罪處理,是錯誤的。”彭冰稱這也是爭議之一。

    關於此案爭議還不僅僅在於此。專家認為,黃光裕案內幕交易罪價格敏感期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認定違法所得的賬面收益額計算方式有誤。

    黃光裕案中,兩個內幕交易信息分別公開于2007年6月28日和2008年5月7日,公開當日的股票價格是否能完全反映內幕信息本身對股價的影響仍然備受爭議。

    對此,一位資深的刑辯律師稱,“這些法學家的意見也僅僅是在表面進行了論證,沒有深入整個案子的本質。再説,法學家重理論,而法院的審判邏輯與其還有一定差異的。”據業內人士稱,組織專家出意見在之前的很多案件中就出現過,但是專家意見到底對案件發生多大作用,司法界的人士認為專家意見影響二審判決的可能性很小。

    而現在看來,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判決是否有誤,內幕交易罪獲利如何認定,黃光裕的期待能否成為現實,這些諸多懸念也尚待二審判決之時揭開。事實上,黃光裕案引起法律界如此高的關注和爭議也是此前同類案件前所未有,最終的司法裁定無疑將有示範意義。

    事實上,這件案子的社會意義要比其法律意義要大,著名出版人吳曉波曾經就説,黃光裕案件本身體現的就是整個社會對富人“原罪”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