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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建行被告重復收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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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ATM跨行取款費漲價之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一位客戶林先生近日因為多收了2元的跨行取款服務費向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狀告工行、建行。

  每經記者 李愛雪 發自北京

  商業銀行日益高企的中間業務收費早已使消費者累積了許多不滿。此次銀行“一窩蜂”地將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從2元調整至4元更是引爆了這座薄冰覆蓋下的火山。有消費者一紙訴狀將幾家大行告上了法院;也有法律人士指出,該漲價行為觸犯了多項法條。發改委的迅速回應和即將出臺的新規,會是這場紛爭的休止嗎?作為這次提價行為的“冤大頭”,消費者的訴狀和聲音,在強大的銀行面前,又能有多大的分量?

  ATM跨行取款費漲價之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北京一位客戶林先生近日因為多收了2元的跨行取款服務費向法院遞交了一紙訴狀,狀告工行、建行。

  林先生提供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的材料顯示,工商銀行(4.36,0.08,1.87%)西直門內支行與建設銀行(4.98,0.07,1.43%)西直門支行成為民事起訴狀上的被告一、被告二,而案由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則是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歸還原告人民幣2元整。

  強制設限多次扣費

  7月27日,林先生持工商銀行的牡丹錢袋網靈通卡,在位於西城區建設銀行西直門支行的ATM取款機進行一筆3300元的同城跨行取款,由於建行取款機提示最大輸入金額為2500元,林先生按照提示,在完成了“入卡-取款-退卡”的程序後,先後取出2500元與800元。按當日建行ATM受理跨行取款收費標準,每筆收費為2元。

  根據ATM收費提示此次轉帳為每筆2元,而根據林先生進行的餘額查詢及工商銀行出具的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顯示,上述交易中ATM機收費為4元,多收了2元。

  持卡人林先生卻指出,銀行此舉屬於重復收取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由於銀行的取款限額,導致跨行取款額度越大,被銀行認定的單筆交易次數也就越多,所交的手續費也就越高。

  林先生搬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他指出,工商銀行賬戶交易系統及建設銀行ATM機均有存在計量不正確的嫌疑,把1筆3300元取款計算為2筆取款,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重復扣費或屬不當得利

  為什麼銀行不把ATM系統設置更改一下,設置為“入卡-退卡”一次記為一筆取款呢?如果這樣,ATM機被指重復計費的問題也就不復存在了。

  “銀行ATM機系統程序有玄機!每次取款輸入的最大金額各行都有不同限制,比如我在工作單位附近的建設銀行ATM取款,每次輸入上限是 ‘2500’,在單位附近農行ATM取款,每次輸入上限是‘3000’。如果我用工行卡在建行ATM取款12000元,則至少需要付費10元,而在農行 ATM取款則需要8元,而這還是在每筆服務費沒漲價的前提下計算的,我認為這明顯是重復計費。”林先生在其博文中指出。

  據了解,根據開戶時銀行與客戶雙方所簽訂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第七條規定“甲方需按乙方有關規定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並支付個人結算、活期存款小額賬戶管理等服務費”,因此客戶作為甲方有支付管理費的義務。

  林先生表示,既然客戶需要支付管理費,那麼銀行就應當有相應的義務産生,即是對賬戶存款進行管理的義務,這裡的“管理”一詞有“妥善保管”的含義,即保證客戶賬戶內的存款不受非法查詢、凍結、扣劃等侵害,而他認為工商銀行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

  “我認為工商銀行違反了本人與之簽訂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工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為客戶追回流失款項。”林先生表示,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立案庭已經于7月27日收下了他的訴狀,法院將在7日內給是否立案的答覆。

  同時,林先生指出,建行作為代理行,在該案中屬於不當得利一方,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而他的依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銀聯掌握定價權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務與投訴部主任郎丹柯表示,此次收費上漲,只是符合現有商業銀行的管理辦法,並不意味著合理,也並不意味著不侵權。

  郎丹柯指出,銀行作為半壟斷性行業,其提高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可能産生的費用,應該有與消費者協商的環節,採取聽證的方式,或公示跨行取款的成本增加是如何計算的。

  “對於銀行卡同城跨行取款部分銀行收費提高到4元一事,其實事出有因。”銀行卡專家聶俊鋒則認為,跨行取款服務費漲價的根源在於目前跨行取款的後臺定價機制。當前的ATM跨行取款定價機制並不是市場化的結果,相反ATM和POS跨行交易的定價和話語權皆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中國銀聯掌控,商業銀行只能被動接受其利益分配格局。

  政府聲音

  發改委:同城跨行收費應審慎將增加政府定價項目

  每經記者 宛霞 發自北京

  此次,ATM跨行取款費漲價之事到底是“合法合規”?還是“合規不合理”?

  昨天(7月28日),國家發改委對“部分銀行調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問題首次作出回應,國家發改委認為這一現象 “合規不合理”。

  發改委同時透露,一部針對商業銀行收費問題的新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下簡稱 《辦法》)即將出臺,在部分銀行服務收費定價權中增設政府定價,並對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免費。

  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下發的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屬於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但鋻於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上述人士認為,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當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從維護銀行業長遠利益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

  記者昨天從發改委獲悉,上述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草稿)》已制定完畢,待完善後將儘快出臺。

  新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有關服務收費進行了重新規範。其中,尤為重要的一條就作出如下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收費依據其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此前實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僅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兩者相比,新規增設政府定價條目。也就是説銀行將失去部分服務項目的定價權。

  儘管並未透露何種服務最終歸屬政府定價範疇,但一位發改委人士透露,新規明確了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於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

  此外,新規定還規範了商業銀行的定價程序,要求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支出,並充分考慮市場供求、競爭狀況、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受能力,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並提前一段時間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必要時需書面或電話通知客戶。

  新《辦法》還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價格投訴和爭議處理、價格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律師説法

  ATM跨行手續費上調疑價格共謀

  每經記者 徐子莫 發自上海

  連日來,ATM機同城跨行取款價格上調導致各界人士口誅筆伐。昨日(7月28日),不少法律界人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均認為銀行此舉已經違反了多條法律,而且各家銀行在漲價時間上不分前後,疑似存在價格共謀。

  對於銀行上調ATM跨行手續費之舉,中國銀行(3.60,0.05,1.41%)業協會稱之為市場調節下的結果。北京言大律師事務所訾英韜則認為,銀行業協會的説法不妥。按照《價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款規定“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而銀行屬於壟斷行業,且作為重要的服務機構,在定價方面應該遵照此條款,隨意漲價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

  在事先未告知的情況下,各家銀行先後上調手續費。對此不少法律界人士分析,銀行此舉疑似價格共謀,因為各家銀行調整收費的時間點很接近,而且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違反了多條法律法規。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錢衛清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辦理銀行卡時,銀行一般會和客戶簽一個約定,雙方都會留一個存根。如果這個約定及客戶辦卡時的其他約定沒有寫明銀行可以在什麼情況下提高跨行取款手續費,或者有沒有涉及該事項,銀行不能單方面提價。如果銀行要提價,需要經過物價部門,走相應流程。

  “銀行此次的漲價不僅違反了 《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價格法》第三條、《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而且還違反了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北京市道融律師事務所陳柏蒼律師羅列道。

  消費者調查

  手續費漲價該給一個説法

  每經記者 徐子莫 發自上海

  近日,各大銀行在全國部分省市調整了ATM取款機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昨日(7月28日),記者在江、浙、滬地區調查發現,很多消費者仍不知此事。他們認為,銀行從來就沒尊重過消費者,應該給大家一個説法。

  家住杭州的劉女士表示,先撇開漲價是否違規還是違法不説,首先銀行的做法明顯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劉女士説:“現在哪家銀行能保證ATM機的密度?怎麼能讓消費者在有效範圍找到與發卡行相對應的ATM機?銀行把同城跨行取款提高到每筆4元之後,我只能把所有銀行地址進行百度,以備不時之需。”

  消費者給記者算了一筆賬,目前ATM機每天最高取款額度為2萬元,但每筆取款額受ATM機出鈔口厚度限制,每筆只能取2000~3000元不等。按一次取款2000計算,取2萬元需要10次,消費者一筆交易就要花40元。

  還有消費者表示,自己在這件事上屬於弱勢群體。銀行在手續費漲價問題上,既沒有告知、也沒有公示,漲價也是看了媒體報道之後才知道。

  在《每日經濟新聞》網站上,有500多位網友參與了“同城跨行取款”的投票。其中,193位網友表示憤怒,認為銀行存在霸王條款,還有123位網友表示無奈。有97位網友認為,銀行監管部門該管管銀行的行為,不能置消費者的權益不顧。

  更多的消費者認為,銀行收費向來都是先斬後奏自説自話。除了跨行收費之外,每月銀行短信通知業務要收1元,部分銀行對存款300元或500元以下的賬戶還要收取每季度3~6元不等的小額賬戶管理費,此外,每張銀行卡還收取10元的年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給消費者算了一筆賬,按一個家庭有3張銀行卡計算,每張卡每月同城跨行取款4次,每筆收取4元手續費,那麼這筆支出在48元;如果1年中,其中有2張卡3個月賬戶餘額不足500元,那麼至少要收取6元的小額管理費用,再加上每張卡1年10元的年卡費和每月1元的銀行短信通知費用,那麼3張卡1年至少花費120元在繁瑣的手續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