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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都議定書》簡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07日 13:36 來源:新華社
專題:2006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新華社內羅畢11月6日電(記者歐颯)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生效。

  截至2004年,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2001年,美國總統布什剛開始第一任期就宣佈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理由是議定書對美國經濟發展帶來過重負擔。

  2012年之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即所謂“後京都”問題是在內羅畢舉行的《京都議定書》第2次締約方會議上的主要議題。

  《京都議定書》建立了旨在減排溫室氣體的三個靈活合作機制──國際排放貿易機制、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例,它允許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並有利於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完)

責編:戴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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