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聯合國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聯合國人權活動的聯合國官員。第四十八屆聯合國大會于1993年12月20日通過決議決定設立。根據這一決議,人權高級專員應是一個有崇高道德威望和個人品行的人,具有人權領域的專門知識,以及為公正、客觀、非選擇和有效的履行高級專員職責所需要的對於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識和理解。人權高級專員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由聯合國大會批准,任期4年,可連任一屆。在第四十八屆聯合國大會上被任命的第一任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是厄瓜多爾的J.A.拉索。
  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決定,人權高級專員應在《聯合國憲章》、(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文件以及國際法的框架內活動,有責任尊重各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國內管轄權,促進對所有人權的普遍尊重和遵守;在憲章的原則和宗旨的範圍內承認保護和促進所有人權是國際社會的合法事項;應承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及政治權利等各項人權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銘記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特殊性,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意義,同時各國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人權與基本自由;應承認促進所有人的平衡和持續發展、確保《發展權利宣言》規定的發展權的實現的重要性。
  人權高級專員在聯合國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授權和決定的範圍內有以下職責: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有效享有全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執行聯合國系統人權領域的主管機構交給的任務並向主管機構提出旨在增進所有人權的促進和保護的建議;促進和保護髮展權的實現,加強聯合國系統有關機構為此目的提供的支持;應有關國家和區域性人權組織的要求,通過聯合國人權中心和其他有關機構,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財政援助,以支持人權領域的活動和項目;協調聯合國人權方面的有關教育和公共信息項目;如《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所述的那樣,在防止全球持續地人權侵害、迎接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挑戰以及排除通常的障礙方面,擔當起積極的角色;與各國政府進行對話,以保證對各項人權的尊重;推動、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際合作;通過聯合國系統協調、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各項活動;進一步簡化、完善和強化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機制,以提高其效率和效能;對聯合國人權中心的工作進行全面監督。
  人權高級專員應根據對他的授權,就其活動每年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並通過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年度報告。人權高級專員的辦公室設在日內瓦,在紐約設有聯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