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事務委員會
( Human Rights Committee)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條約機構。按照公約規定,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家會議選舉産生的18名委員組成,他們必須是公約締約國的國民,應具有崇高道義地位和在人權方面有公認的專長。委員會中,若干委員應是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委員會委員以其個人身份當選和進行工作,不代表他們所屬的國家。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由公約各締約國提名,每一締約國至多得提名2人。聯合國秘書長應按姓名字母次序編就被提名人名單,在每次選舉前至少1個月將這一名單送交公約各締約國。公約締約國家會議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最多票數和出席並參加投票的締約國代表的絕對多數票從候選人名單中選出委員會委員。委員會不得有一個以上的委員同為一個國家的國民。選舉委員時應考慮到成員的公平地域分配和各種類型文化及主要法係的代表性。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每兩年改選二分之一。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為有薪職,從聯合國經費中領取薪俸。
  委員會有如下四項基本任務和職能:①接受和審議公約各締約國關於為實施公約所載各項權利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公約規定,締約國在公約對其生效1年內應向委員會提交第一次報告。以後每5年提交1次有關進一步情況的報告。委員會在舉行會議審議報告之前,先由一特設工作組審查締約國提交的報告,確定向該國代表提出探討的問題,並開列一份提問單交給國家代表。委員會的會議安排在國家代表有時間徵詢其政府意見並取得為答覆提問所需的資料以後舉行。國家代表在會議上介紹報告,然後由委員會委員提問。委員會在研究各締約國提出的報告後,應作出自己的報告,並把這一報告以及它可能認為適當的一般性評述送交締約國。它也可以把這些評述連同它從各締約國收到的報告的副本一起轉交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締約國得就委員會的上述評述向委員會提出自己的意見。②通過對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作出一般性評述,對公約的某些條款的範圍和含義作出解釋,協助各締約國實施公約條款和編寫報告。③接受和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按照公約的規定,只有在提出指控的締約國和被指控的締約國都曾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這種指控的條件下,委員會才能接受和審議這種指控。一締約國如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公約的規定,應先用書面通知該締約國注意此事項。在收受國接到第一次通知後6個月內尚未將此事項處理得使雙方滿意的情況下,兩國中任何一方有權以通知方式將此事項提交委員會。委員會在認定此事項已用盡所有適用的國內救濟措施後可予受理。委員會召開秘密會議審議通知,對有關締約國提供斡旋,以求得此事項的友好解決。如果未能取得使有關締約國滿意的解決,委員會在徵得各有關締約國的同意後可指派由5人組成的和解委員會,對有關締約國提供斡旋,以求得友好解決。和解委員會在詳盡審議後,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間內,向人權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其報告,並通過他轉送各有關締約國。如果此一事項已得到友好解決,和解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應限于對審議情況作一簡短陳述,如果未能得到友好解決,和解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則應説明它對於各有關締約國間爭執事件的一切有關事實問題的結論,以及對於就該事件尋求友好解決的各種可能性的意見。委員會審議國家間指控的程序于1979年生效;但是,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向委員會提出過對另一個國家的指控。④接受和審議個人聲稱其人權遭到公約締約國侵害的來文。按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的規定,委員會在本任擇議定書締約國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該國管轄下的個人來文的條件下,可以接受和審議涉及這個國家的個人來文。來文必須具名。來文應由受害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送交。只有在認定來文沒有濫用呈文權,符合公約的規定,來文所述事件不在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審查之中和該個人已用盡可適用的國內救濟辦法以後,委員會才可受理來文。委員會一旦認定來文可以接受,即應提請被控違反公約規定的締約國注意,請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或澄清,並説明是否已為解決問題採取了任何行動。締約國必須在6個月內對此作出答覆。委員會舉行秘密會議審議來文,審議後將委員會的意見分別通知締約國和個人。委員會的任何成員也可提出他個人的意見。截止1991年3月,委員會共審議了涉及33個締約國的445份個人來文,就119個案件發表了意見。委員會不是司法機構,也不是準司法性質的機構,它的決定只是“意見”,而不是“判決”,對有關締約國沒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