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


  當代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成立於1945年10月24日。截至1994年底有185個會員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臨近結束之際,參加反對德、意、日軸心國戰爭的中、法、英、蘇、美等51個國家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家關於國際組織的會議,本著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同心協力促進社會發展的信念,討論建立戰後新的國際組織問題。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憲章》經參加會議的大多數國家批准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聯合國宣告正式成立。《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的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係;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所有人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聯合國的主要機構有: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基於兩次世界大戰的歷史經驗,聯合國的創始者們認為,保障人權與維護世界和平具有直接的聯絡。因此,他們在《聯合國憲章》中表示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殘不堪言的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之信念”,把促進和保護人權規定為聯合國的宗旨與原則,責成各會員國採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聯合國合作,以實現聯合國的這一宗旨。
  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聯合國負責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是聯合國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大會有權討論包括人權在內的憲章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有責任發動研究並作出建議以幫助實現所有人的人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職權是:為促進人權提出建議;擬訂人權公約草案;召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會議。經社理事會還有權設立以提倡人權為目的的各種委員會。1946年,先後設立了人權委員會和婦女地位委員會。在聯合國秘書處內有一副秘書長主觀人權事務,負責協調人權方案與秘書處和聯合國系統內的有關活動;代表秘書長出席人權機構會議,參加其他人權活動;促進批准和實施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協助秘書長進行人道主義斡旋;確保人權委員會和其他人權機構得到實質性服務。秘書處下設聯合國人權中心,其主任由主管人權事務的聯合國副秘書長兼任。中心的主要職責是為聯合國關注人權的各機構提供實質性服務,編寫研究報告和出版物,向各國政府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在秘書長之下設立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厄瓜多爾人J.A.拉索被任命為第一任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
  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主要有:①制訂人權國際標準,監測遵守人權情況。主持制訂並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發展權利宣言》等國際人權文書。②發動促進普遍尊重人權的運動。197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向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的第一行動十年方案,動員聯合國及其會員國努力充分執行聯合國有關文件和決定,積極開展世界範圍的反對種族主義的教育和宣傳運動,孤立種族主義政權,向種族歧視的受害者提供援助,支持正在爭取種族平等的人民。1983年,聯合國大會又核準開展向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進行戰鬥的第二個行動十年方案。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加快提高婦女地位的國際行動綱領。1975年聯合國大會贊同墨西哥城會議將1976年至1985年宣佈為聯合國婦女十年的建議。③同大規模粗暴侵犯人權的行為作鬥爭。1977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32/130號決議指出,種族隔離,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殖民主義、外國統治和佔領、侵略和對國家主權、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威脅,以及拒絕承認人民自決和各國對其財富及自然資源行使充分主權,均構成對於人權的大規模粗暴侵犯,聯合國人權機構應把它們作為優先審議和處理的事項。對於南非白人政權實行種族歧視、種族隔離政策,以色列對阿拉伯被佔領土居民人權的侵犯,伊拉克侵略科威特,以及發生在其他地區和國家的大規模粗暴侵犯人權的行為,均表示強烈譴責並給予制裁。④進行人權調查研究,編寫人權報告和資料、出版物,開展人權教育和宣傳,為各國政府提供人權領域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
  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也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中國一貫承認和尊重聯合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宗旨和原則,對聯合國主持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給予了很高的評價。中國在恢復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積極參加聯合國人權領域的各項活動。截至1997年11月,已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17項國際人權公約,並於1997年10月27日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聯合國範圍內,為促進國際人權合作,實現世界人民充分享有人權的理想做出了自己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