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2012年11月23日我和哥哥同時買了酷派9120手機,分別於1月19日和1月24日發生同樣的故障(待機時耳機有雜音),在維修中心(唐山華耀通訊器材有限公司)分別做了軟體更新和更換主板,到4月16日共給我更換了4部同型號新手機,現在這兩部手機又發生同樣的故障了,一部已交到維修中心(唐山華耀通訊器材有限公司 ),一部故障機在我手中,到第三次更換手機時我和維修中心協商更換其它型號手機,維修中心依據消法予以拒絕,投訴到宇龍公司以同樣理由拒絕。以至於我到現在玉田到唐山往返了十幾次,每一張維修單往返兩次。造成經濟損失2000多元。企業按《消法》辦事無可厚非,但你不能把商品賣給《消法》,應該考慮一下消費者的感受,不然企業會與消費者漸行漸遠的。
要求:1、退還手機款3340元;2、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往返唐山費用);3、賠償往返唐山無法工作及多次交涉無果造成的精神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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