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其産品包裝上印有6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當人們使用了裏面的産品,帶有國旗的包裝最後被消費者無情的扔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象徵着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不應該出現在商品包裝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查看《廣告法》的註釋本,第一項,國旗,國徽,國歌,象徵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商業廣告中不得使用國旗,國徽,國歌,也不能部分或者變形地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旗,國徽,國歌。
現在佛山照明産品在其包裝上那個標誌是排球標誌與國旗的的合體, 在使用變形的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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