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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城鄉居民利用帶薪休假假期錯峰旅遊;發展鄉村旅遊不得破壞鄉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旅遊者如有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等行為,將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近日,《南京市旅遊條例》在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高票通過,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鼓勵帶薪休假錯峰旅遊
隨著大眾旅遊時代的來臨,南京市旅遊業産業規模、旅遊業態、市場環境和服務需求發生了深刻變化,旅遊市場作為拉動內需的重要領域,出現了許多新特徵、新問題。南京市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南京市旅遊市場管理條例》對很多新問題已無法解決,迫切需要根據我市旅遊業發展現實情況和上位法規定,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據介紹,此次推出的《條例》制定過程中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用問題引導立法,以立法解決問題;二是堅持綜合立法,由原有單一的旅遊市場管理轉變為全面促進旅遊産業發展;三是堅持突出特色,從實際出發,立足南京市“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目標,細化補充上位法,與上位法銜接。
2016年以來,國家旅遊局先後公佈了兩批國家全域旅遊示範區創建名錄,南京市秦淮區、江寧區被列為首批,南京市被列為第二批。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夏公喜介紹説,為適應旅遊新業態發展和國家全域旅遊政策要求,《條例》在加強景區旅遊管理的基礎上,著重體現全域旅遊發展定位,突出“城區即景區,旅遊即生活”的思想。在規劃編制上,規定了編制並實施本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在旅遊開發上,結合南京地方實際,突出旅遊特色、開發重點。
今年國慶“黃金周”期間,我國有7億多人外出旅遊,相當於全國過半人口出門旅遊,導致景區爆滿、高速擁堵,很多人都在期待錯峰出遊。如何實現?《條例》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城鄉居民利用帶薪休假假期錯峰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等應當依法開展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職工合法休假權益。
夏公喜説,《條例》從之前的對旅遊市場的管理,轉向管理與促進並重,並強化了政府在管理、促進、公共服務等方面的職責規定,完善了政府在資金扶持、用地保障、帶薪休假、金融支持等方面的促進措施。
《條例》規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專項用於旅遊業發展的扶持,重點包括城市形象宣傳、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重大項目扶持、資源保護、市場開拓、産品研發、新業態培育、專業人才培養等。
支持鄉村遊景點利用閒置地塊建停車場
《條例》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首次明確了對鄉村旅遊、民宿、網絡旅行服務、水上遊覽、郵輪服務等旅遊業態的監管規則。此外,按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條例》審議修改過程中,把體現南京近年來旅遊發展特色、現實中還存在諸多問題的鄉村旅遊的內容進行了擴充,專門增設了鄉村旅遊一章。
《條例》規定,發展鄉村旅遊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村民自願的原則,堅持規劃先行,突出特色資源,不得破壞鄉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鄉村旅遊的發展離不開人才,《條例》提出了鄉村旅遊專業人才培養的規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扶持鄉村旅遊專業人才培養,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同時,針對當前鄉村旅遊交通堵、停車難、配套差等問題,分別新增了鄉村旅遊交通疏導、停車、消防設施配建、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提升鄉村旅遊的配套保障,促進鄉村旅遊度假産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如,鼓勵和支持利用鄉村旅遊區域的閒置地塊,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合理規劃、配置停車位,方便旅遊者停車。
旅遊者不文明行為將記入徵信檔案
目前,旅遊行業誠信缺失問題較為嚴重,迫切需要通過制度建設改善旅遊業整體環境。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説,旅遊活動主要涉及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三個方面的主體,《條例》對三者的權利義務都要加以規範。在以往注重對旅遊企業、旅遊從業人員進行規範管理的基礎上,把旅遊者的不文明行為也納入管理範圍,建立健全三方主體的徵信管理,倡導文明旅遊。
《條例》明確,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誠信檔案和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實行動態管理。
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旅遊行業誠信檔案: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在旅途中擅自變更行程、變更服務項目或者中止服務活動;向旅遊者強迫索取包價旅遊合同以外費用;收取購物場所或者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約定義務;非法洩露旅遊者信息;不執行政府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措施和要求。
旅遊從業人員如發生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旅遊者消費的;侮辱、毆打、脅迫旅遊者;收取購物場所或者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也會被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旅遊者如發生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反旅遊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損毀、破壞旅遊地文物古跡;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産安全的活動等行為,同樣會按照規定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本報記者 許琴 本報通訊員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