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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黃金周將至,有旅游計劃的市民簽訂旅游合同時,需警惕6種“霸王條款”。
9月29日,記者從自治區工商局獲悉,自治區工商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在節前約談了新疆十余家大中型旅游企業負責人,對旅游合同格式條款中的6種不平等條款進行了公示,要求全疆各大旅行社嚴格按照《合同法》《廣告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和更改。
上周,自治區工商局首次公佈新疆網絡旅游市場監測分析報告,監測中發現了新疆旅游企業網絡産品中的一些問題,其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的問題較多,主要集中表現為6種形式(詳見右表)。
約談會上,工商部門要求與會企業配合轄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相關問題的核實調查,學法守法、誠信經營,防止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旅游消費者,在預訂旅游産品時請仔細閱讀相關須知、行程説明、費用説明等相關內容,查看雙方權利義務是否公平,是否有虛假宣傳信息,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發現相關內容,可撥打12315熱線、登錄12315互聯網平臺等方式進行投訴舉報。
這6種屬於“霸王條款”
●設置“補交房差、單房差”條款內容轉嫁經營風險。如“本産品報價是按照2成人入住1間房計算的價格,如出現單男單女,儘量安排該客人與其他同性別團友拼房;如不願拼房或未能拼房,請補繳單房差。”
●設置“旅行社不予承擔責任,概不負責”“游客自行承擔責任,責任自負”等條款內容免除經營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如“請您在預訂時務必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免産生預訂錯誤,影響出行。如因客人提供錯誤個人信息而造成損失,我社不承擔任何責任。”
●設置“以本公司公佈為準”“以下出行方式僅供參考,最終確認以出團通知書為準”等條款內容排除消費者權利。如“以上行程僅供參考,最終行程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微調,敬請以簽約行程為準。”
●設置“不退任何費用,額外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等條款內容加重消費者責任。如“因交通延阻、罷工、天氣、飛機、機器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時間等不可抗力原因所導致的額外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內容。
●設置“不得更改、簽轉、退票”等條款內容侵害消費者權益。如“合同一經簽訂且付全款,團隊機票、列車票、船票即為出票,不得更改、簽轉、退票。”
●設置“旅行社責任險包含在報價或費用內,旅行社責任險由游客承擔”等條款內容加重消費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