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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文物保護利用導則》開徵民意 參觀抗戰文物禁止喧嘩嬉戲

旅遊首頁 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7年08月02日 11:03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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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李天際)國家文物局網站昨日就《抗戰文物保護利用導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開徵民意。意見稿規定,參觀抗戰文物特別是抗日英烈墓地、萬人坑、大屠殺、細菌戰、大轟炸、無人區或相關紀念地時,應衣冠整齊,莊嚴肅穆,禁止大聲喧嘩和打鬧嬉戲。

  根據意見稿,抗戰有關重要事件發生地,重要戰場的遺址史跡及戰時重要紀念性建築;見證抗戰歷史的重要建築物、構築物,抗戰期間各級抗戰組織和著名人物從事抗戰相關活動的場所和居所,抗日英烈墓葬;反映日本侵略者經濟掠奪、殘暴統治和反人類罪行的重要遺址史跡;戰時重要土木工程及軍事工事;與抗戰具有明顯關聯的市政建設和基本建設遺存;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或人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于中國境內進行反法西斯戰爭及相關活動的重要遺址史跡等抗戰史跡可以認定為文物。

  著名抗戰人物的出生地(故居)和抗戰期間的居所,應根據其與抗戰的關聯性確定是否為抗戰文物;抗戰期間建立、已經遷址的抗戰烈士殉國紀念地、烈士墓、抗戰紀念設施等,其原址可視同為抗戰文物。如果抗戰史跡和環境特徵物證已全部消失的,不宜認定為文物,應設立説明牌進行標識。

  關於抗戰文物的保護,意見稿明確以不改變文物原狀為原則,以真實、完整地存續抗戰歷史信息及其價值為目的。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軍隊和地方武裝進行抗戰的重點地區,以及其他抗戰文物分佈集中的地區,對相關遺址史跡應實施整體保護,形成抗戰文物重點保護片區。

  意見稿還特別明確,抗戰文物建築不能擅自改建、添建或拆除,確需改建、添建或拆除的,應依法報批後實施。

  抗戰文物的利用方面,意見稿指出,國有抗戰文物應盡可能向公眾開放,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依託抗戰遺址史跡建成遺址公園或專題博物館、紀念館等對公眾開放的場所。

  參觀抗戰文物特別是抗日英烈墓地、萬人坑、大屠殺、細菌戰、大轟炸、無人區或相關紀念地時,應衣冠整齊,莊嚴肅穆,禁止大聲喧嘩和打鬧嬉戲。

  意見稿最後提出,各級文物部門應組織開展對抗戰文物的定期巡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發現保護利用問題的,應及時整改,並接受社會監督。對因建設破壞、自然侵蝕、保護利用不當而導致抗戰文物嚴重損毀或滅失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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