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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各大景區興起了一股興建玻璃棧道、玻璃廊橋、玻璃景觀臺等高空“玻璃景觀”的熱潮。高空“玻璃景觀”帶給遊客新奇、驚險刺激體驗的同時,隱藏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見7月23日《檢察日報》)
相對於快速發展的“玻璃景觀”,相關法規已經滯後。“玻璃景觀”主要由鋼架支撐結構和特種鋼化玻璃組成,但鋼化玻璃的安全標準,主要出自建築用外墻玻璃適用的《建築安全玻璃管理規定》,能否適用於高空玻璃棧道或景觀平臺載體,還得由有關部門作出專門規定。“玻璃景觀”大多距地面一二百米以上,支撐鋼架結構需達到什麼強度才算安全?位於風口中的“玻璃廊橋”上下搖擺在多少度內才算安全?對於“玻璃景觀”的整體安全標準,目前缺少法律規定和行業標準,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專項監管責任亟待厘清。“玻璃景觀”不同於普通的旅遊景點,具有較高的危險性。目前高空“玻璃景觀”未被列入特種設備的監管範疇,其設計、施工、運行過程中,具有專業安全檢測設備和專業人員的安監等部門均未介入。單靠缺少專業技術安全檢測設備的旅遊部門,顯然無法對高空“玻璃景觀”進行安全監管,其運行安全難以得到根本保障。
景觀再美,安全都是第一要素。“玻璃景觀”成風,監管不能“懸空”。有關部門應儘快制定行業安全標準,明確將高空“玻璃景觀”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納入安監等部門的監管中。生産企業要增強標準意識,生産質量過硬的安全産品。各方要共同努力,切實履行安全職責,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讓“玻璃景觀”真正成為驚險、刺激亦不失安全的絕美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