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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誘導游客購物 旅行社要先墊退貨款

旅游首頁 新京報 2016年11月30日 09:48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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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另付費旅游項目應由游客簽字確認

   送審稿明確界定旅行社業務的範圍,開展出境游業務應該承擔的責任,並進一步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游過程中強迫、誘導游客購物,游客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據了解,新的《旅行社條例》送審稿是國家旅游局對《旅行社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兩部行政法規進行的合併修訂,相較於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旅行社條例》有着較大變化。

   《條例》送審稿規定,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購物次數、停留時間、購物場所的名稱和主要商品情況;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價格及活動時長;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並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由旅游者簽字確認。

   業內人士評價注重了游客權益保障

   旅游業內人士孫麗嬋指出,在《旅游法》中,對強制購物、不合理低價的行為就有明確規範,根據旅游法的相關條款,各大旅行社近兩年執行的報價合同中也明確了旅游購物的時間、場所,以及商品種類,如果游客同意簽字,才會按照合同執行。

   “比如日韓的旅行團,游客就主動要求購物環節,我們不能阻止游客購物,所以特別根據游客需求安排了購物的行程,從目前執行來看,游客反映不錯。”孫麗嬋介紹,根據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的規定,對旅行社違規行為有了進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後罰款,更注重了游客權益的保障。

   “先行墊付退貨款這一項,就對遏制違規行為有非常明顯的效果。”她提示,游客在出境旅游時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購物發票等相關證據。(記者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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