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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團購物受損害或享旅行社先行賠償

旅遊首頁 北京日報 2016年11月24日 10:00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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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規定,今後,遊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貨,可以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如果所購商品對旅遊者造成損害,遊客擬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此外,條例還對提供旅遊信息的搜索網站、旅遊景點“路過不參觀”等現象進行了明確規範。

  指定購物要簽書面合同

  旅遊購物最容易出現糾紛。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介紹,為打擊旅遊購物中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條例草案修改二稿規定,旅行社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應旅遊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導遊在旅遊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檢查等名義變相增加購物場所的,由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增加了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和先行賠償的義務。旅遊者在與旅行社協商好的購物場所內購買商品,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旅遊者可以在旅遊行程結束之日起30日內要求旅行社辦理退換貨。如果所購商品對旅遊者造成了損害,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商品銷售者追償。

  城區民宿將不以5間為限

  此前的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對民宿遊的經營規模進行了限制,規定城區民宿客房規模需控制在5間以下,鄉村民宿客房規模需在15間以下。

  李小娟介紹,通過實地調研和對全市民宿經營情況的統計分析發現,城區“北京人家”的平均房間數遠超過5間,農村“民俗旅遊戶”也存在宅基地較大、房間數超過15間的情況。據此,為了使條例規定符合實際,促進民宿規範發展,本次修改刪去了關於房屋間數的規定。

  外地導遊需獲“京籍”導遊證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發現,全市現有四萬名左右導遊中約90%為初級導遊,約一半為非本地戶籍,且導遊異地執業現象在一日遊的旅遊項目中很普遍。針對導遊跨省執業帶來的執法困難,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規定,在本市執業的導遊應當向本市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導遊證。

  搜索網站需標注付費信息

  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確提出,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通過競價排名等方式為旅行社及其本市旅遊産品提供商業推廣服務的,應當向市旅遊行政部門核實相關信息,並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與付費搜索信息,對付費搜索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行業組織發現網絡信息搜索平臺發佈虛假旅遊經營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信息搜索服務提供者更正、刪除虛假信息或者斷開虛假信息鏈結,也可以向市旅遊行政部門、網信部門舉報。

  “路過不參觀”景點需寫入合同

  一些“一日遊”忽悠遊客,對旅遊景點只是“路過”而不“進入”。對此,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規定,列入旅遊行程中的收費景區,不安排進入參觀的,應當在合同中註明。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未標明同類景區具體名稱或者不進入遊覽景區名稱的,由旅遊行政部門按照旅遊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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