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一、金牌數:14枚
男子(8項)——男子全能、男子團體、鞍馬、吊環、跳馬、雙杠、單杠、自由操
女子(6項)——女子全能、女子團體、跳馬、高低杠、平衡木、自由操
二、規則
為了適應和推進體操技術的發展,國際體操聯合會技術委員會每4年對體操規則修改一次。1997年取消了規定動作的比賽,只進行自選動作比賽。
裁判——競技體操是一項基於裁判打分的運動,每個單項均擁有一個由9名裁判組成的裁判組。9名裁判被分為兩個裁判小組,給出F分(最終得分)。D組裁判(難度分,兩名裁判)給出D分,D分為根據運動員完成的整套動作的內容而給出的分數。E組裁判(完成分,五名裁判)根據運動員整套動作的完成情況,在最高分(10.00分)的基礎上進行扣分。此外還引用了兩名參考裁判。參考裁判制度的引入是為了建立在完成分出現問題時在節省時間的前提下自動進行糾正的體系。所有參考裁判均由國際體操聯合會指定。
若兩名參考裁判給出的得分的分差超過預先設定的公差,則完全不考慮R分(即,E分按“傳統”方式計算,且完成分保持不變)。
分數的計算——
E分:在E組裁判給出的得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之後的平均值。
R分:兩位參考裁判給出的得分的平均值。
差距:根據參考裁判制度(RJS)比較E分和R分。
1.去掉五名E組裁判給出的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剩餘三個得分的平均值為E組裁判給出的最終得分(E分)。
2.若E分和R分之間的差距超過了預先設定的公差,E分將被R分和E分的平均值取代。在其它情況下,E組裁判給出的得分保持不變。
D+E-罰分(若有)=F
三、歷史
體操是歷屆奧運會都進行的一個項目,但是早期的比賽卻難有“藝術性”可言。爬繩、翻跟頭和揮舞木棒都曾經是體操的比賽項目,最終都被淘汰出了歷史的舞臺。
1896年第1屆雅典奧運會,設立了鞍馬、吊環、跳馬、雙杠和單杠項目,還有爬繩。但沒有自由體操項目,也只有男子體操比賽。奧運會體操比賽從1924年開始基本把模式固定下來,男選手會在各個器械上進行個人和團體比賽。女子比賽1928年進入奧運會。
在以後的奧運會上,體操比賽先後增設了火棒操(後改為輕器械體操)、瑞典式體操、歐洲式體操等體操比賽。1932年洛杉磯第10屆奧運會上,增設了自由體操,使競技體操初具規模。1936年的柏林第11屆奧運會上,體操比賽才真正形成目前的男子6項比賽;輕器械體操、瑞典式、歐洲式等體操比賽則從男子體操比賽中取消。女子比賽項目的完善與定型是在1960年羅馬奧運會完成的。
進入奧運會時間:
男子全能(1900)、女子全能(1952)
男子團體(1904)、女子團體(1928)
男子鞍馬(1896)
男子吊環(1896)
男子跳馬(1896)、女子跳馬(1952)
男子雙杠(1896)、女子高低杠(1952)
男子單杠(1896)、女子平衡木(1952)
男子自由體操(1932)、女子自由體操(1952)
四、參賽資格
男運動員98人(資格賽晉級96人、主辦國運動員1人、三方委員會邀請1人)
女運動員98人(資格賽晉級96人、主辦國運動員1人,三方委員會邀請1人)
共98人+98人=196人
每個代表團最多參賽人數:10人(男5人+女5人)
五、賽制
比賽共分四種:
團體和個人資格賽(第1種比賽)
各國家奧委會可派由5名運動員組成的隊或個人參加。在每個項目的比賽中,每隊派出4名隊員上場,取3個最好成績相加作為該項目成績,各項目成績相加作為團體成績。團體和個人資格賽決定參加團體決賽、個人全能決賽和單項決賽的資格。第1種比賽成績即資格賽成績不帶入決賽。
個人全能決賽(第2種比賽)
在團體和個人資格賽中獲全能成績前24名的運動員(每個國家奧委會最多可有兩名運動員)參加該賽。以全能決賽成績決定全能名次。
單項決賽(第3種比賽)
在團體和個人資格賽中獲各單項成績前8名的運動員(每個國家奧委會最多可有兩名運動員)參加單項決賽。以各單項決賽的成績決定單項冠軍。
團體決賽(第4種比賽)
在團體和個人資格賽中獲團體成績前8名的隊伍參加團體決賽,每隊5名隊員。在每個項目上,每隊3名運動員比賽,每個項目的3個分數都記入團體成績。以團體決賽的成績決定團體冠軍。
六、歷史戰績
奧運會中國成績:(26金18銀15銅)
1984 洛杉磯 5金4銀2銅
1988 漢城 1金1銅
1992 巴塞羅那 2金4銀2銅
1996 亞特蘭大 1金4銀1銅
2000 悉尼 3金2銀2銅
2004 雅典 1金2銅
2008 北京 9金1銀4銅
2012 倫敦 4金3銀1銅
奧運會歷史上獲得金牌最多的國家:前蘇聯(72金66銀43銅)
奧運會歷史上獲得金牌最多的男運動員:安德里亞諾夫(前蘇聯、7金5銀3銅)、沙赫林(前蘇聯、7金4銀2銅)
奧運會歷史上獲得金牌及獎牌最多的女運動員:拉蒂尼娜(前蘇聯、9金5銀4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