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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不要打太極,願得一正面回復》的網絡熱帖,曝出浙江溫州蒼南一場學生聯名要求罷免班主任的“逼宮”大戲。帖文稱,在蒼南縣某中學,班主任王某上課期間辱罵學生,並有暴力傾向,引發該班學生不滿。該班學生向校方反映後,仍未徹底改變王某的“陋習”,於是學生們寫了封信給校長,超過半數學生在上面簽字,要求調換班主任。(3月23日《法制晚報》)
學生聯名要求罷免班主任的“逼宮”大戲,現實中確實少見。涉事的校方與老師,短時間裏或許還難以適應和接受。然而,學生的這種“逼宮”行為儘管略顯偏激,但其表達訴求的方式仍應得到尊重。
尊師重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傳統的學校教育及教學理念中,教師被視為知識權威,學生始終處於被動和客體的地位。因此一旦校方指定某老師執教某班,學生就不得説半個“不”字,哪怕其授課水平再差、教育能力再低,學生也不能行使“彈劾”權。但世易時移,如今學生獲取知識的渠道日趨多元,對學校規定和教師教學不敢質疑、一味服從的現象日趨減少,開始主動表達自身訴求。而當訴求渠道堵塞、訴求目標未達成時,未成年人未經理性引導的訴求便會走向極端。
其實,只有“親其師”,才能“信其道”。學生對老師的感情親與巰,直接影響學生對該老師所教學科的興趣的有與無,也決定該門學科成績的好與壞。換言之,讓學生短則一年、長則數年,懷著抵觸情緒接受一位不受歡迎的老師教育,不僅直接影響學習的積極性,而且有損身心健康。這無論是對學生還是老師,都可説是一種極大的教育資源浪費。令人遺憾的是,校方和教師往往認識不到這點,總認為是個別學生“無理取鬧”,並未給予重視。“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一明文規定的受教育權,應可分解為就學的平等權、受教育的選擇權等方面。新聞報道中的學生“彈劾”班主任,實則是在表達受教育的選擇權。
就學生“彈劾”班主任事件而言,校方明明知曉班主任“在教學經驗和學生管理上,還有待學習”,也明明知道學生對班主任懷有嚴重的不滿情緒,卻一味地想“再給年輕老師一次機會”,最終因溝通路徑失效、裁決程序缺失,未及時有效地化解師生矛盾, 導致雙方關係愈發緊張。這不僅沒有盡到應有的教育之責,對學生權利意識也是一種無情的扼殺。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及學生權利意識不斷高漲,類似的“逼宮”行為或許會變得日益頻繁。對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和教師要有思想準備,正確認識與求解學生的正當訴求,盡可能用理性的方式化解師生矛盾,而不是消極對待,甚至封堵、剝奪學生的“話語權”。(長沙晚報評論員 屈金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