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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南昌3月17日電(記者李美娟)記者從江西省發改委獲悉,今年秋季開學起,江西具有獨立法人、獨立經費核算和人事管理、獨立校園校舍、獨立進行教育教學的民辦教育機構可在學費、住宿費等方面自主定價。
江西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日前聯合下發《關於放開民辦教育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制定或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原來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係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改為由民辦學歷教育學校自主確定學費、住宿費標準,並實行登記管理;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繼續由民辦學校自主確定收費標準,不再辦理收費備案。
據介紹,實行自主定價的民辦教育機構應是江西省境內經教育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各級各類民辦高校、高職、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和學前教育機構。
通知要求,自主定價的學校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辦學條件和質量、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會各方面意見,合理制定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在價格主管部門登記後,兩年之內不得調整。學校在招生簡章、學校網站上要公示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到明碼標價。
對違反價格承諾、價質不符、收費水平明顯過高、假借民辦學校名義變相提高學費、社會反映強烈的,政府部門將採取成本調查、約談告誡、建立黑名單等措施,並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進行價格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