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民:公攤大於住房面積涉嫌欺詐消費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8日 1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看房時,樣板間是寬敞精緻的小二居,廚房衛生間一應俱全;收房時,看到的卻是狹窄簡陋的一居室,房裏只能放下一張床。200多戶業主好不容易買到房,卻發現套內面積縮水一半,公攤系數高達52%——在山東省高密市,一處預售樓盤上演了這樣的荒誕劇。

    賣房時承諾公攤不超過30%,收房時卻高達52.35%,這讓購買該樓盤的200多戶業主很是憤怒。開發商則拿出法律盾牌:“法律對於公攤上限沒有規定。”甚至直接説:“你們一百年都退不了房。”(見4月27日《重慶晚報》)。

    不管國家對於商品房的公攤面積有沒有上限規定,開發商的這種行為都已經涉嫌嚴重欺詐消費。在許多購房者看房時,因為當時的這個商品房還沒有開工,看房者只能參觀樣板間。而消費者參觀到的樣板間的結構為,寬敞精緻的小二居,廚房衛生間一應俱全。可是開發商在交房時,交給消費者的卻是狹窄簡陋的一居室,房裏只能放下一張床。

    而我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對於欺詐行為的界定第三條第九款明確規定: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開發商展示的商品房樣板間,與開發商實際所交付給消費者的商品房,在房屋面積和內部結構上嚴重不符。實際所交付的商品房,比當時開發商所展示的樣板間,縮水一半還多。開發商正是利用了消費者在購房時,沒有機會看到預售房的真實結構,而採取偷梁換柱的欺詐銷售辦法,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誘惑消費者上當受騙。

    我國《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也就是説,消費者面對開發商的這種欺詐行為,消費者不僅有權利要求開發商無條件退房,而且消費者也完全可以依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要求開發商支付消費者一倍的賠償款。

    開發商本來想利用虛假的樣板間,欺騙消費者誘使消費者上當受騙。開發商本來想利用法律對於公攤面積界定的模糊性,狠狠地狠撈一筆錢,卻沒有想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開發商的這種貪婪心裏,反而使它自己掉進了自己提前挖掘好的陷阱裏面去了。開發商的這種欺詐行為,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這真是開發商機關算計反而誤了自己的卿卿性命。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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